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案件微播】丈夫拒到庭 法庭判离婚

 发布时间:2014-12-26 18:24 浏览量:1046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IxODYyOA==&mid=202360015&idx=2&sn=72e601b226fda2506b0e713f7e2f2864&scene=1&key=2f5eb01238e84f7e3a9f7a84598103c357756684b954cf49c451928c0c9ff5940c4a8a740b1b930450432c216bed071b&ascene=1&uin=MjQwMjMxMzYyMg%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VBUKsX%2BGf8PU3g3M%2F6AmS3KqzmxyxtjY2mqtCZe1JwWvLss8PVxW8R67F85UKKmo

20141225日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道治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近日,金溪法院根据妻子单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刘某(女)和蒋某(男)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0916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105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因性格不合,刘某和蒋某在婚后经常闹矛盾。

  20141027日,刘某向金溪法院提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向蒋某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41210日进行开庭审理,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刘某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某和蒋某感情不合、从20116月开始的分居及双方曾因家庭纠纷请求村委会调解的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不同,民事证据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能够得出刘某和蒋某于20116月分居至今的事实,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余道治)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