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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修改民事案件案由

 发布时间:2011-07-28 10:34 浏览量:663

发布时间:20110321 0948  来源:法制日报  周斌    

     新类型案件倒逼最高法首次修改民事案件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决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在第一级案由中删除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决定是对200824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的第一次修改。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第二级案由20个、第三级案由113个、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为使地方法院更好地贯彻执行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法还发布了《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就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订,是最高法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类型案件倒逼最高法修改民事案件案由

    诉请无案由不得成为不受案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为何要修改民事案件案由?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320,《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增补案由需要迫切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近3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201071起施行以来,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

    为此,2010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研究小组,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并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修改意见。共收到各高级法院上报应当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达900余个。

    “研究小组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先后8易其稿。”这位负责人说,此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体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级法院的辛勤探索,是全国广大法官心血和劳动的结晶。

     侵权责任案由“兜底”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遵循合法、实用、稳定性3大原则。

    “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我们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15个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这位负责人透露,提升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为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所有权、著作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产生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

    “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此次修改还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将“侵权责任纠纷”列在其他8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

    优先适用“侵权责任纠纷”

    现实中,民事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诉讼时应当如何适用案由?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法院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

    他举例说,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通知还明确了案由变更的问题: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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