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未成年人在合法监护下成长 ——电影《博比成长记》有感
2015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报 姬广勇
电影《博比成长记》宣传海报。
美国电影《博比成长记》关注的是乌克兰年轻母亲奥利弗与她十岁的儿子博比在美国的遭际。奥利弗因行骗而入狱,失去对儿子的监护权,将儿子交给了一对夫妇抚养,这对夫妇获得对她儿子的法定监护权。奥利弗要想重新获得对儿子的监护权,必须让法官相信她已经改过自新。在此境遇下,奥利弗毅然拒绝继续行骗,并揭发和挽救了她的同伙,在亲情的呼唤中期待与儿子的重聚。
看完此片后,除了对奥利弗为了重获监护权的努力而感动之外,更感叹美国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权制度,确实值得我们借鉴。
片中那名女警官的分析入情入理,责问奥利弗:“你想让你儿子成为什么样的人?”并统计出“生长在父母犯罪家庭里孩子的犯罪率是一般家庭的7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奥利弗是诈骗的惯犯,长期耳濡目染,她儿子已经学会说谎、搞恶作剧、偷窃和报假警。
观众都能感到,即使她们母子情深,但奥利弗对儿子的监护是不正当的,因为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奥利弗的邻居走出来报警,送奥利弗进监狱是可以理解的。再看看其他事例:美国流行歌王迈克尔·杰克逊去世后,他孩子的监护权落到了祖母的头上,但是因为一次祖母到了外地,数天没有与这3名孩子通话,法院就裁决剥夺祖母的监护权了。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西方较为发达,而在我国相对滞后,我想这与传统的思想文化有关。在古代,中国与西方在家庭结构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发展却大相径庭。在罗马,家父权不断遭到限制,最终缩小在一个极其狭小的范围之内。与之对应的,是孩子地位的改善,直至有愈来愈多“个人”的出现。
梁治平先生曾比较过《十二铜表法》和《清·刑律·斗殴》,前者规定:“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后者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前者表明了对父权的限制,后者肯定父权的绝对权威。曾子曰:“身也者,父母之遗体。”《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孝之始也。”
在古代“孝的宗教”里,子女没有身体的自由,也无独立之人格,完全受父母的支配,因此,父母对子女便谈不上“监护”,只是“管教”而已,至于管教是否适当,我想官府是不会过问的,而邻人对于别人的家事就更不会插手了。
因此,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里的事,外面人不能管,传统社会不把儿童当成一个有独立意志、独立人格的个体看,就像把小孩看做自己的财产,父母有无限的处置权利。并且这种思想至今残留,左右不少家长的思想,现今我们仍可以看到:强制乞讨的儿童、四处流浪的孩子、伤痕累累的孩子、被虐待致残或致死的孩子等等。这些现象背后往往是父母虐待、遗弃、疏于管教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影子。面对这些未成年人的遭遇,想要剥夺这些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是很难的。
国家的责任
法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般都遵循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使对血缘关系上的父子、母子,因为监护本身是一个法律关系,所以也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当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侵害儿女的权利时,为了个体的自由健康发展,打破原有的关系便成为可能。现代法治社会,就是致力于这个观念:儿童也是有权利的,也有独立意志。为了践行法治精神,划定监护人行为的边界,那就必须由公权力参与进来,在必须干涉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生效,根据权威解读,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七种严重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了民政部门等众多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提出撤销起诉的主体,规定了人身保护权裁定和判后安置制度,旨在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还规定了恢复监护权资格制度,对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恢复其监护资格。可以说,新的意见充分吸收了西方先进的监护权制度,重新唤醒了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沉睡的法律规定。近期,有的法院已经开始受理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案件。
让未成年人在正当的监护下成长,不再只是一种呼声。相信有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关爱和司法机关的作为,未成年人可以更加健康地成长。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