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老伯被“鸠占鹊巢” 弟媳被判无居住权、限期搬出
2014年12月17日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本报讯 年近八旬的智障老人黄老伯住房被弟媳陈女士借“照顾”名义占用,引起黄老伯及其亲属的不满,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女士诉争房屋无居住权;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诉争房屋; 诉讼费由陈女士负担。
位于浦东耀华路的一套二室一厅房屋,是黄老伯及其父亲二人于1997年动迁受配的公房,原房屋承租人是黄老伯的父亲。随后,借“照顾”名义,陈女士夫妇迁入该房,并与黄老伯及其父亲共同生活。2002年黄老伯的父亲去世,2005年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黄老伯,因黄老伯为四级智力残疾人,2009年12月有关部门核准其弟弟(即陈女士丈夫)为黄老伯的监护人。
2012年10月30日,陈女士将黄老伯送往某卫生中心,2014年1月其丈夫去世,2014年3月,黄老伯的监护人经有关部门核准为其妹妹黄女士。现黄老伯已回到上述房屋,因与陈女士为房屋居住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黄老伯诉称,自己承租的房屋,几年前,弟媳陈女士擅自将其户口报入并居住在该房内,并将其送入卫生中心。现在,自己回到上述房屋居住,与弟媳共同居住多有不便,故起诉要求判令确认陈女士对上述房屋无居住权,并要求判令陈女士立即从上述房屋内搬出。
被告陈女士辩称,诉争房屋是黄老伯及其父亲安置的公房,因为黄老伯为智力残疾人,1997年,其父亲要求我们夫妇居住在该房屋内,以便照顾黄老伯及其父亲。2006年自己丈夫得癌症后,因无力同时照顾丈夫和黄老伯,曾无奈将患病的黄老伯送往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自己的户口早在2007年就迁入上述房屋,自己居住在该房屋内是合法的,享有居住权,因此不同意黄老伯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告及其父亲二人于1997年动迁受配的公房,现原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被告和其丈夫在原告的父亲生前迁入该房屋,与原告及其父亲共同生活,方便对他俩进行照顾,被告并不能由此当然取得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