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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少年审判而立之年,专家建议:设少年法院、增刑法“未成年人专篇”

 发布时间:2014-11-28 10:06 浏览量: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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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上海法治报  胡蝶飞

昨天在沪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提出,要牢牢抓住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好机遇,推进少年法庭工作制度机制改革,促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体系。

我国少年审判迈入而立之年,在取得进步和成绩的同时,还有哪些不足?从体制机制、法律上还有哪些完善、健全空间?记者就此专访了与会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未成年人保护缺乏顶层设计

姚建龙表示,我国的少年审判工作30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整体来说,目前我国刑法中还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顶层设计,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还不完善”。

尽管历年来在每次刑法修正案中,都有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但是并没有系统性地考虑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立法观念上来说还有待改进”,姚建龙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未成年人专章或专篇。

姚建龙透露,团中央已向全国人大提出在刑法中增设未成年人专篇的立法建议,“增设未成年人专篇是未来的一个必然,是迟早的事,但目前来看,还存在理论上、观念上等一些争论和不足,因此真正落实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从内容上来说,姚建龙认为,这一专篇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置,另一个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存两大困局

姚建龙认为,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存在两个困局。“一个我称其为‘养猪困局’,就是对于一些因为年龄较低或犯罪程度较低的一些未成年犯,我们还缺乏一个完善的干预机制和干预措施。从预防重新犯罪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缺失”。

另一困局被姚建龙称之为“逗鼠困局”,“我们目前只有刑罚这一种单一性惩处措施,这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么刑罚要么就只能一放了之。缺乏‘以教代刑’的中间措施和环节,在国外一般叫‘教育处分措施’。”

姚建龙表示,学界对于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呼声不断。今年全国人大进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同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进行了调研,“我们也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能尽快提上日程”。

建议设立跨行政区划少年法院

姚建龙坦言,国外大多设有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在我国,少年法庭目前还是设立在普通法院中,“这就好比专门的儿科和专门的儿童医院,小孩生病了都会到专门的医院去看。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样的道理,就像孩子生病了,也需要有专门的力量来进行保护,要有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程序、专业的方法和专业的立法来保护”。

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姚建龙认为,“司法在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中是最后一道防线,十分重要”,建议可以设立专门的、跨行政区划的少年审判法院,可以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促进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其实早在1999年,在综合考虑少年法庭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上海就实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由长宁、闵行、闸北、普陀4家法院的少年法庭对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集中指定管辖,有过成功的探索经验”。

  《上海法治报》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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