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人民法院少年法庭30年:为了孩子幸福 为了国家未来

 发布时间:2014-11-27 15:17 浏览量:704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NzYzOQ==&mid=201246127&idx=2&sn=150c07c4f2737fa84e3065c2c58ac6a7&scene=1&key=2c5b2fddf7cd3ab709f9221694319182b2027c740a01fecb390857517518262f15ce0168eb1e592f25295f0e9e015a53&ascene=1&uin=MjQwMjMxMzYyMg%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dozHcWIEFhKHY1bSpukz1UDJxoeQPotw5%2BJVkrPWrFxc39WKUoTJHFquaDbVcqb2

人民法院少年法庭30年:为了孩子幸福 为了国家未来

20141125   最高人民法院   骆惠华

  30年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这一重要的司法创新为起点,人民法院开启了一项崭新的审判事业,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由此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少年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做好少年司法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30年来,少年法庭的法官们立足审判,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心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倾注了极大的爱心和热情,树立了司法育人的丰碑;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所取得的不平凡业绩,也引起国际少年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及其创设的一些特色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少年法庭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从国际上看,针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违法犯罪防控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仍然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2013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少年司法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对外交流不断增多,相互学习借鉴日益增强。

  就国内而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对儿童工作提出了专门要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情况,对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历经30年的发展,少年法庭的机构、队伍建设更加健全完善,少年审判特色工作制度和机制逐步成熟。

  同时也要看到,少年法庭工作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由于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市场化、信息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出现新情况、新特点,恶性犯罪、犯罪低龄化问题仍然严重,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近来媒体不断报道的侵害儿童犯罪,成为当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更加关注,对少年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在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建立30周年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认真回顾和总结少年法庭工作30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和宝贵经验,展望和谋划少年法庭工作未来的发展与改革,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宗旨,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全面落实少年法庭工作“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不断推动少年法庭工作科学发展。

  ■ 辉煌成就

  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有力保障了涉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过去的30年,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突出贡献。30年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犯150余万人,经过少年法庭教育矫治,其中绝大多数都能悔罪服判,并最终重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考入大学及各类职业学校,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自2002年以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2%左右,远低于全部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同时,少年法庭在依法审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中,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给予涉诉未成年人必要的特殊、优先保护。这种做法,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受到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也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好评。

  形成了多元化的少年法庭审判组织格局。少年法庭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庭发展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审判庭,从开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设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到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也设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目前,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均已建立了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一些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还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地设立了跨区(县)指定管辖、集中审判的组织模式,进一步推动少年法庭审判资源的优化和科学配置。在少年法庭机构建设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相继打造了不少特色鲜明、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少年法庭机构模式品牌,比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创的“合议庭模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首创的“综合审判庭模式”、江苏省连云港市首创的“指定管辖、集中审判模式”等等。这些机构模式的创新实践,充分展现了广大少年法庭法官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勇于实践的精神和集体智慧,极大地带动了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少年法庭呈现出多元化审判机构模式的发展格局。

  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少年法庭审判队伍。30年来,全国法院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锻炼、产生了一大批精通相关法律,掌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青少年思想工作,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强司法能力的法官,涌现了一批像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等先进法官代表。她们被人民群众亲切地誉为“法官妈妈”,少年法庭工作被人们称赞为“特殊的希望工程”。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有72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少年法庭广大法官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感,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作风,赢得了广大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树立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优良风范,为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作出了突出贡献。

  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少年法庭诞生的30年,是全国法院勇于探索、不断实践和改革创新未成年人审判制度机制的30年。各地法院积极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比如圆桌审判方式、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庭教育制度、心理评估干预机制、延伸帮教以及对未成年人出庭和作证采取的各种保护制度等等。有的制度机制经过实践检验,已经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的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赞同和采纳,并在实践中加以推广应用,有的正在开展相关试点论证,作为实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树立了少年法庭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国际形象。30年来,少年法庭的法官们立足审判,积极深入社区、学校甚至田间地头,栉风沐雨,不畏艰辛,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心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倾注了极大的爱心、耐心、诚心和工作热情。他们亲民、爱民的形象跃然报章,口口传颂,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了司法育人的丰碑。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所取得的不平凡业绩,也引起国际少年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也派员或者组团到我国进行学习和交流。人民法院创设的一些特色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其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所取得的良好工作成效,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少年法庭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人权领域的一大亮点,为树立我国司法保障人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 宝贵经验

  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少年法庭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之路,是实现少年法庭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30年来,少年法庭的蓬勃发展,各项改革举措的稳步推进,始终坚持了这一根本方针不动摇。

  始终坚持把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作为少年法庭发展的不竭动力。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少年法庭是我国过去从未有过的司法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产生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的产物,它所取得的每一个发展进步与成功,也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的结果。

  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作为少年法庭工作的基本方针。30年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寓教于审”工作方法,作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庭前、庭中和判后教育感化工作,创造出一系列适合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庭审方式方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着眼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创设“社会观护员”、“诉讼引导”等制度,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适合于未成年人审判的司法理念,建立健全适合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制度和庭审方式,少年审判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少年法庭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始终坚持把现实国情和司法需求作为少年法庭发展的基本遵循。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够在短短30年中就取得令西方国家赞叹的重大进展,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始终把现实国情作为谋划少年司法工作、开展制度创新的基本依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少年法庭工作的第一考虑,准确把握时代脉搏和人民群众对少年法庭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深化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科学认识,努力探索少年司法特色和规律,逐步构建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少年司法审判体制、制度机制和方式,充分发挥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始终坚持把部门支持和群众参与作为少年法庭发展的合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社会系统工程,少年法庭建设涉及的人财物保障、诉讼裁判活动等,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多年来,全国法院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积极争取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政法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主动与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开展沟通和协作,努力形成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网络。许多地方法院努力推动本地区建立起“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共同研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司法工作中的问题,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项工作。

  ■ 重大历程

  1.1984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作出批示,将少年法庭工作推向了全国。

  2.2004年至今,是少年法庭的深化改革健全完善阶段。这一阶段以中央21号文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方案的出台为契机,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任务为目标,以改革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为中心任务,启动了少年综合审判庭的改革试点工作。

  3.2006年,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后,少年法庭的各项改革和重大工作措施统一被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工作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确定了15个省、市、自治区的17个中级法院作为试点单位。

  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研究室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少年法庭的指导职能,提出了“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随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少年法庭各项工作不断得到深化巩固,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制度与机制初步形成。

  5.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这一年,经中央司改办批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扩大到49个。这项改革是带有体制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巩固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影响深远。

  ■ 热词解读

  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政法一条龙”是在政法部门各个环节上开展接力帮教,以公、检、法、司、管教部门相互配合,侦查、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环环相扣,形成链条式的帮教体系;“社会一条龙”是社区工会、妇联、团委、教育部门、宣传部门、就业安置部门等与法院相互协调、落实帮教和解决就业、就读等问题,形成网络式的帮教体系。

  社会观护:对于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交由社会力量组成的专门观护组织,在诉讼期间接受观护人员的辅导、监督、观察、矫正、保护、管束等,以达到改善行为、预防再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并为司法处理提供依据。

  圆桌审判:去掉戒具的未成年被告人,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同坐一桌;通过控、辩、审三方合力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与感化。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由一些具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人类学等专门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调查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较轻犯罪,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非因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其目的在于减轻未成年犯的心理负担,促使其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

  心理干预:又称“心理学干预”、“心理矫治”、“矫正治疗”、“改造干预”,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其心理进行评估,并开展促使未成年犯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活动。

  法官妈妈:30年来,少年法庭严格公正文明的司法活动和亲民爱民的司法作风,展示了人民法官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高水平的司法技能以及司法为民的良好风范,一些优秀的少年法庭女法官,如尚秀云、李其宏、陈燕萍、詹红荔等,被亲切地誉为“法官妈妈”。

  特殊的希望工程:少年司法审判工作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绝大多数犯罪少年都能悔罪服判,重返社会后多数都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同时,少年法庭工作成为我国人权保障领域的一大亮点,获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因而被人民群众称赞为“特殊的希望工程”。(记者 骆惠华)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