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离婚要申报财产
2014年11月14日 南国早报(南宁) 彭宁莉
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一致,夫妻感情破裂却久离不下,甚至闹得两败俱伤。今年8月4日起,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在南宁市法院系统中首家推行离婚诉讼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那些虚报瞒报不报的当事人,法院一经查实,将依法对其“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申报制推行两个月来,该院共为32件离婚析产案件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64份,有效地节省了诉讼资源
现象
一些离婚案因财产问题久办不下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手中掌握的可支配财产日益增多,传统家庭财产的数量、范围及构成上都出现了诸多变化。除存款、房子、车子等传统财产外,还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而当前由于财产登记制度与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当事人诚信缺失和举证能力的欠缺等因素的存在,增加了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有时因一方对财产状况的举证能力不强,导致要么因财产分割拖着离不了婚,要么离得了婚却少分了财产。”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虽然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其他未分割的,可以再起诉分割,但这是非常耗时耗力的事,而且还会占用很多司法资源。为此,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推行了财产申报制度,这也是该院“家事审判专门化”的重点举措之一。
提醒
不如实申报将会承担法律风险
法官介绍,由于申报具有强制性原则,即“若有欺瞒漏报行为,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构成防碍民事诉讼的,可能被罚款甚至拘留”。因此,大多数当事人都比较配合。但对于那些虚报瞒报或不报的当事人,法院在调查确认后,将依法在本次离婚诉讼或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对其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
另外,针对一些当事人为了分到更多的财产进行虚假申报的,一经查实,法院也将以妨碍民事诉讼,对其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等。
何谓财产申报制度
离婚纠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的制度。申报期限是原告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到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到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止。
怎样申报财产
1 个人收入:包括工资、继承、赠与及其他收入;
2 动产:包括现金或银行存款、股票及资金、基金、证券、车辆、贵重物品等;
3 不动产:土地、房屋等;
4 债务:包括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5
2011年以来财产情况有重大增减变动情况的。
作者:彭宁莉 张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