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法庭: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合理化
2014年10月10日
少年庭法官段婷 法润花季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仅影响到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实现,也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在确定探望权行使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以不危害其身心健康为前提,必要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求探望权行使的最大效果。
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一子丙。2013年5月,双方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调解离婚,丙随甲共同生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丙18周岁止。2013年5月及6月,乙在甲及其家人的陪同下,对丙进行了两次探望。后双方在探望时间及方式上产生矛盾,乙诉至普陀法院,要求每周行使一次探望权,具体为每周五下午由乙或其父母至学校将丙接回乙住处,周一早上由乙或其父母送丙至学校;春节、国庆等长假及寒暑假,由双方轮流抚养;探望期间无需甲及其家人陪同。
另查明,丙曾于2012年经诊断为分离性焦虑表现,与家庭冲突相关,医嘱父母双方应避免冲突,对孩子正确引导以缓解焦虑症状。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乙作为丙的生母,具有探望儿子的法定权利。但丙曾至医院进行心理咨询,对此事实吴健辉亦予以认可,根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应充分考虑丙曾有分离性焦虑,对生活环境及共同生活的人依赖程度较高,心理调节适应能力较差,骤然改变熟悉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丙的心理造成一定不适的实际情况,有必要给予丙一个循序渐进接受探望的心理适应期。乙可先在甲及其家人的陪同下对儿子进行探望,在此期间,双方应协同配合增进丙与乙间的亲情交流,使丙逐步适应乙的生活习惯与环境,在此基础上逐步增加乙的探望时间并由其带回家过夜,使丙能顺利融入乙的生活,全身心的接受乙给予的母爱。甲作为丙的父亲,理应做好丙的疏导、教育工作,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助乙更好的探望丙,避免丙因父母离异而缺失亲情关爱。据此,判决如下: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1、2个月内,每月双周周六上午10时,甲将丙送至乙住处门卫室,由乙将丙接走探望(甲及其母亲可视情协助陪同探望),于当日下午5时,乙将丙送至上述地点由甲接回;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3个月,每月双周周六上午10时,甲将丙送至乙住处门卫室,由乙将丙接走探望,于次日下午5时,乙将丙送至上述地点由甲接回。
甲不服原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从丙身体健康及乙探望权利保障等因素考虑,采用先探望式后逗留式循序渐进的探望方式,既给予了丙从心理及情感上接纳乙的过程,又确保了乙通过对丙的探望行使母子间亲情交流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甲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