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宁发出首例反家暴“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4-11-02 15:45 浏览量: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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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中国新闻网 黄耀辉 叶志敏 胡志勤
中新网肇庆10月30日电(黄耀辉 叶志敏 胡志勤)广东广宁法院在审理陈某诉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日前发出首例家庭婚姻纠纷中遭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家庭暴力案件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为婚姻家庭中遭受暴力一方提供“保护伞”。
广宁县法院法官30日对媒体表示,反家暴“保护伞”俗称“人身保护令”。
今年8月,申请人陈某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递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陈某诉称,张某在今年1月期间,曾到其办公室对其拳打脚踢,后同事报派出所出警制止、教育并警告张某。今年2月夫妻两人在送小孩前往三水途中,张某再次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受伤。此后,张某多次骚扰陈某及其家人;张某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陈某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干扰了申请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
广宁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裁定自本裁定生效后三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并禁止其在距离申请人工作场所20米内活动。
裁定书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若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法院法官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