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结婚证上无编号能否起诉离婚?
2014年10月27日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张某(男)与邹某(女)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同年6月在邹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取得的结婚证上有该民政所的印章,但没有婚姻登记编号。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分歧】
针对张某能否持民政所办理的无登记证号的结婚证向法院起诉离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可以起诉离婚。张某与邹某向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系真实有效的,而民政所发的结婚证是否存在瑕疵非民事诉讼所审查的客体,所以本案应该直接按离婚纠纷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只能以同居关系纠纷起诉。因为结婚证没有登记证号,系无效证件,故应认定张某与邹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所以本案应该按同居关系纠纷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不能直接立案审理,而应该由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结婚证是否有效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说明男女双方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
本案中,张某与邹某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且二人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况,所以张某与邹某已确立夫妻关系。结婚证上未载明登记编号系民政部门的程序瑕疵,并不影响当事人夫妻关系的确立,所以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诉,笔者认为张某与邹某系夫妻关系,虽然结婚证上未载明登记编号,但张某向法院起诉,应该按离婚案件立案受理。(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彭玲)
来源:抚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