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
2012年02月21日 浙高法鉴〔2011〕5号
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最近,不少法院报来要求对文件检验中文件形成时间(包括印章形成时间等)鉴定进行审核,因本处现已无文检技术人员,故无法开展此类审核工作,请你们按照最高法院行装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要求自行把关。
据了解,所谓“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除了用圆珠笔书写的文件,在以同样用圆珠笔书写的不同时间的样本作比对时,可以用薄层分析法实验效果较好外,其他材料形成的文件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因此,一些鉴定机构自称任何书写、打印材料形成的文件都能做形成时间鉴定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尤其是要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更为不妥。去年杭州中院的一个案例就明确的说明了这一点:2008年5月,杭州中院受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同年7月当事人将要求鉴定形成时间的一份协议作为检材提交法院。杭州中院在收集相关样本后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文件形成时间鉴定,该中心于2010年4月受理。经作薄层色谱实验,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
由于样本条件所限,不能鉴定送检落款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协议上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该协议第二页落款处两个印(章)文均应系送检标称日期为“2008年9月8日”的一份样本上印(章)文之后一段时间形成。
按此意见,也就是说检材上的印(章)文应该在“2008年9月8日”之后形成(即盖印),但是,前面已提到2008年7月此检材已提交法院,怎么可能在这以后再形成印文?出现如此荒唐的鉴定意见,关键就在于其鉴定的方法。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少(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无关联度。这种貌似科学的鉴定方法,要引起大家的注意。据一些法院同志反映,某些标榜能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鉴定机构,还明示只要给钱,想要什么时间就给鉴定什么时间,这就更不能排除有些当事人甚至法院工作人员其中有“猫腻”及搞些名堂的可能,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司法鉴定是科学,但并不是任何鉴定方法都是科学的,也有些方法其实是伪科学。任何一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行业内公认,而不能由某个鉴定机构自己认为可以,审判人员和对外委托管理人员应该明了这一点。请你们将上述情况转告审判人员,并告知相关案件当事人,以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而确保审判的公正。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