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证妻出轨公证其电邮 妻起诉侵犯隐私败诉
2014年10月1日 文汇报 刘栋 曹艳梅 王伟
李某与赵某原是夫妻,为工作需要,妻子赵某注册了主邮箱,丈夫李某后注册了关联邮箱。在双方的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李某向上海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关联邮箱内的电子数据信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了3份公证书,显示了所公证的关联邮箱中含有赵某的照片、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工作邮件等内容。李某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用于证明妻子赵某有婚外情。
离婚诉讼中,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公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赵某与婚外异性关系密切,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且受到良好教育,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随丈夫李某共同生活。妻子随后以公证处的行为侵害了通信秘密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证处的行为没有侵犯隐私权,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隐私权是一种相对权
法院认为,隐私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是一种相对权利。当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体现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出于权利平衡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先确定哪种权利需优先得到保护。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可见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已经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忠实请求权包括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在李某有理由相信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在诉讼这样特定的时间阶段,法律应保障配偶正当的举证权利。公证处基于其法定证明职能知悉关联邮箱内容,公证处在办理公证前与李某做了询问笔录,就邮箱的有关情况、公证目的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告知了李某所享有的权利、应
承担的义务及存在的风险。在办理公证后,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密封的公证书交给法院,再由法官亲启——整个过程中,公证处严格限定了收集的范围和目的,并将公证内容知情范围降到了最低程度,没有逾越收集目的之外使用,公证处的行为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