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钥匙在手 儿子打不开亡父的银行保管箱
2014年3月3日 人民法院报 王 俏
时间:2014年2月26日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案情:父亲吴某因心源性猝死逝世,生前未立遗嘱。儿子张某要求银行开启其父生前在银行租用的保管箱,取得该保管箱内的全部物品,却遭银行拒绝。
案情回放
取父亲寄存遗物受阻
2009年8月,吴某与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签订《保管箱业务租约》,开始使用该行的保险箱业务,约定租用保管箱一个,租期为12个月。
2012年6月,吴某缴费续约,继续使用该业务。
2013年1月,吴某心源性猝死,生前未立遗嘱。
吴某生前曾有过两次婚姻,张某是其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父母离异后,张某跟随母亲改姓。吴某再婚后又离婚,再无其他子女。吴某去世后,张某称,爷爷奶奶早已去世,自己是吴某的唯一子女,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多次要求光大银行协助开启父亲生前在银行寄存的保管箱,并返还该保管箱里的全部财物,但银行都以证明材料不足为由予以拒绝。
吴某与光大银行签署的《保管箱业务租约》第八条中明确约定:“如遇租户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欲领取箱内存物,应凭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法院裁定书、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提出申请。”
庭审现场
是否为唯一法定继承人
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未出庭,张某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员工作为该行委托代理人出庭。
原告代理人称,张某是保险箱寄存人之子,保管箱寄存人现已去世,张某作为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多次要求光大银行协助开启保险箱,银行均拒绝履行。
被告方光大银行代理人辩称:“保管箱业务租约第八条约定须持有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裁定书并携带有效证件向我们提出申请,因为原告无法提出这些手续,所以我方无法判断其是寄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我方无法开箱。”
对此,原告提出了吴某父母的死亡证明、吴某的离婚证、张某的独生子女证,以及张某姑姑证言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原告父亲吴某虽然有过两次婚姻,但在去世前是单身状态,无配偶。第二次婚姻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张某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生前居所引疑云
对于吴某的发病地点,原告代理人称,他是在外出时突发心脏病的,发病时正在从通州回家的路上。张某是在吴某被送往医院后,接到医院通知才前往的,并在到院后缴纳了相关费用。
对于审判长提出的“吴某生前在哪居住”的问题,原告代理人说无固定住所。而此前法院对涉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审判长宣布了法庭调查情况。
法官及助理走访了原告提供的吴某生前住所地,从邻居处得知此房屋2年前就已经被出租出去。在询问房屋所属干休所及居委会后了解到,吴某的确只有张某一个子女。
在调查过程中,一名艾姓的男子陈述称,是从一名东北籍女子处得知吴某发病去世的消息的,而吴某在生前曾与该女子有过同居关系。艾姓男子还说吴某在通州区有一个房子。
原告方说,不知道通州区的房子,吴某与其他女子的同居关系也不知道。并称吴某的房屋狭小,没有跟别人同居的空间。至于吴某离异后跟谁交往过,无法具体考证,吴某生前也可能有女朋友,但不知是否就是该东北籍女子。原告方强调,即便如此,吴某与生前的女友也不是法定配偶关系,吴某并无其他的合法继承人。
钥匙打不开的保管箱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不知道吴某生前寄存在银行的保管箱中有些什么物品。
审判长向原告方发问:“怎么知道吴某在银行存有保险箱?”
原告代理人称,是吴某说的,说后给了张某一个信封,让他收好,信封里面有个钥匙。但是吴某没有想到自己会很快去世所以没有更多嘱咐。吴某去世后,张某以为拿着钥匙就可以去开启,但是保险箱是钥匙加指纹的,所以未能开启。
审判长提问:“保险箱怎么开启?”
光大银行方面称,用钥匙加指纹开启。张某曾经到过银行,要求开启保管箱,但是合同中明确规定,需要合法继承人开启,银行认为张某没有出示相关证明,不符合要求,所以没有协助开启。
在法庭辩论阶段,光大银行代理人继续表明:“我方需要严格执行与租赁人的租赁约定,我方无法判断其是寄存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所以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表示,希望光大银行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能够配合原告完成他的权利,虽然吴某的家庭成分比较复杂,但是通过证据佐证情况下,张某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让银行协助开启保管箱。
该案当庭没有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