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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不说话险些错过胜诉机会 答辩权是还原真实案情的利器

 发布时间:2014-02-28 14:07 浏览量: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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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浙江法制报 陈艳艳 孙巍栋


  近日,慈溪法院浒山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庭审刚开始,该案承办人朱法官就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被告王女士虽然到庭应诉,但竟然打算一言不发。然而,这种“打死我都不说”的姿态将对王女士不利。案情回放:

  王女士和张先生于1990年登记结婚,随着共同生活的时间增长,双方之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导致张先生打官司要求与王女士离婚。

  214日下午,张先生和王女士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不过双方也带来了一大批亲朋好友,坐在了旁听席上。审判庭里充斥着一种对抗的气氛。

  宣布开庭后,法官核对好双方当事人信息,并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先生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当法官要求所有旁听人员到庭外等候时,王女士的亲友不干了。经过法官耐心地向他们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他们终于离开审判庭,但离开时告诉王女士,让她在开庭的时候什么都不要说。

  恢复庭审后原告宣读了诉状,当法官请王女士发表答辩意见时,王女士竟然真的一言不发,这让庭审很难继续。

  法官对王女士说:“答辩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只有积极答辩,在庭审中尽量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庭才能了解真实的案件事实,你才能够得到更加公正的裁决。”随后,法官还清晰地告知其作为被告的各方面权利。

  渐渐地,王女士终于松口了,积极回答法官的提问,并参加法庭辩论等环节。正因为王女士的积极答辩,法庭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感情还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最终,法官当庭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了被告的当事人往往存在很多法律上的误区,认为我只要什么都不说、什么都不签字,就算判了也跟我没关系。这里要提醒大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答辩的权利。

  该法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往往需要根据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和举证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律给予被告答辩的权利就是为了让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答辩和举证来对抗原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上面的案子中,如果这位王女士不积极行使答辩的权利,原告所述的不真实事实就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这会导致法官认定原告陈述,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答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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