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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法官依据字迹形成时间改判(非家事其他案件可借鉴)

 发布时间:2014-02-18 15:07 浏览量:524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02/17/content_64327.htm

20140217  京华时报  孙思娅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笔迹形成时间也可以影响判决的结果,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依据笔迹书写的时间改判了一起借贷案。

戚某与马某是多年的朋友,因为马某购房需要资金,遂向戚某分多笔借款94万元,并为戚某书写借条。此后,戚某手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偿还借款,并按照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给付年10%的利息。马某答辩称,自己已于2005年后将94万元借款归还给戚某。

一审审理过程中,马某申请对借条中自己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对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结论显示,借条书写时间为20052月,上面马某的签字及日期确实是马某所写,但借条落款处呈现的时间为“20089月”。一审法院据“20089月”的时间点,认定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判决马某偿还戚某借款94万元,并驳回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二审期间,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鉴定结论中关于笔迹形成时间的认定是否可以采信。原因是,一审中鉴定机构鉴定出借条的形成时间是20052月,而借条上书写的落款日期是20089月,同时双方均认可马某在2006年曾经通过银行账号向戚某转账20万元,也就是说借条的真实形成时间成为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所在。

    对于这个问题,一审采信了落款时间。而二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应该被法院全部采信。因此应该采信鉴定结论中有关形成时间的鉴定结论,认定借条书写的时间是20052月左右。

    鉴于此,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借条形成时间为20052月,由于马某于2006年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戚某偿还20万元,故最终判决马某偿还戚某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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