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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情人节前夕 法官提醒恋爱“豪赠”需理智

 发布时间:2014-02-13 09:56 浏览量:684

http://www.bjnews.com.cn/world/2014/02/12/304691.html

2014212  新京报  张玉学

   北京二中院通报近三年审结101件涉及非婚赠与民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新京报讯 (记者 张玉学) 名车名表、名贵珠宝,为表示恋爱期间很爱对方,有人甚至还送出上百万的房产。

  情人节来临之际,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审理的恋爱期间赠与案件进行通报,称在恋爱中“豪赠”已不是个别现象,经统计此类纠纷近3年审结达101件,并且总体上还呈上升趋势。法官提醒,恋爱期间“豪赠”需要理智。

  “除了名车、大额钱款,司法实践中还遇到所赠财物为名表、名贵珠宝、甚至上百万房产的情况,可以说恋爱中的“豪赠”已不是个别现象。”二中院法官介绍,传统非婚赠与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一般为几千元到几万元,但随着经济发展,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也逐渐高了起来。在此类纠纷中,一般男女恋爱的时间均很短,有些案例中,大概只恋爱一月有余,女方在拿到男方赠与的财物后,就开始提出分手。

  数据显示,近三年,二中院共审结101件涉及非婚赠与的民事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案由分布看,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主要是婚约财产纠纷,此外在少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以及离婚纠纷中也会有所涉及。

  另外,传统非婚赠与纠纷案件多发于农村地区,诉讼主体也多为农村居民。但据相关统计,二中院近三年审结的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城镇居民的比例逐年上升,从2011年的21.7%上升到2013年的32.6%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称,在非婚赠与案件中,要求返还财物的一方通常主张其所给付的财物为“彩礼”, 而接受财物的一方多以双方不存在婚约或恋爱关系为由,主张对方给付财物属一般赠与行为。

  因此,在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中,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一方是否给付财物以及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案件的关键事实。

  但当事人在恋爱时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与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因此搜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较差,很难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关键事实。

  典型案例

  “非诚勿扰”女嘉宾分手后返还宝马车

  20109月,男青年鄂某与女青年孙某在参加《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相识,并很快确定男女朋友关系。

  恋爱期间,鄂某为孙某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后双方分手。分手后,鄂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购买宝马车所支付的29.6万余元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鄂某与孙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鄂某为孙某出资购买近30万元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所区别,应具备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孙某应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宝马车的大部分款项。因宝马车已登记在孙某名下,故酌情判处孙某返还28万元。

  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孙某坚称二人不过是普通男女朋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只凭当事人的陈述很难认定所给付的宝马车是否属“彩礼”。在二中院审理中,经调解,孙某同意将涉案宝马车返还给鄂某。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豪赠”需理智

  针对此类案件,法官表示,《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任何借恋爱、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法律均不予保护。

  恋爱中的男女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互赠一些礼物乃人之常情,但“豪赠”贵重物品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要物行为,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即不可撤销。因此,在恋爱中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豪赠”的财物属“彩礼”,分手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

  法官提醒,因证明赠与财产属于“彩礼”的举证责任较为严格且举证较为困难,所以尚在恋爱中的情侣们,“豪赠”贵重财物要理智,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即使赠与的是“彩礼”,也要在赠与前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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