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3已经挥手别去,一年一度的妇女权益新闻报告又呈现在了我们面前。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已经连续几年进入年度报告,今年则更为引人瞩目。对妇女的性侵害,是在性别不平等关系上所产生的最原始、最野蛮的暴力,再加上传统文化中对处女的偏好,更使得缺乏保护能力的幼女成为了性暴力的首要受害群体。从过往的习水嫖宿案,到今年的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日益浮出水面的众多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行为,莫不挑战着文明社会的良知和道德底线。让人略感欣慰的是,在今年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些信息显示了司法机关理念的改变和进步。可以预见,在即将开展的刑法修改过程中,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将在立法层面展开新一轮热议。 在今年的报告中,家庭暴力、出嫁女土地权益、女性遭受教育和就业歧视,这些涉及妇女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参与权等基本权利的内容仍然是关注主题。 上法院打官司、向政府联名举报,到种种让人耳目一新的维权诉求,新一代年轻女性群体所表现出来的更强的维权意识,以及她们的勇气和智慧,显示了今后维权方式多元化的新格局,构成了新的维权风景。
北京首次以侵犯“性权利”判决人格权纠纷
北京朝阳法院首次以侵犯“性权利”判决人格权纠纷。
2013年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侵害“性权利”为由,对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原告于佳(化名)2010年在某婚恋网站与自称早年离异的李某结识。2011年春节,在黑龙江黑河市李某家里,于佳与其母亲、女儿及朋友一同过年。期间,李某多次表达娶于佳为妻的愿望,并公开二人恋人关系,双方以夫妻相称。在李某多次承诺结婚的情况下,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交往期间,于佳一直催促李某拿出离婚证,得到的却是对方的各种借口。2012年春节,李某终于交代自己尚未离婚,请求给他时间。 于佳毅然与李某分手,并将其告上法庭。在起诉状中,于佳要求被告李某出具书面致歉信,赔偿医疗费177元、误工损失186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侵犯了于佳的“性权利”,判决李某向于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于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点评:性是人的最基本本能之一,性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罪名,以惩处性侵行为并警示他人,但对性自主权,即自然人在法律不禁止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表达性意愿,决定性行为之权利的民法保护却重视不够。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不存在性权利的概念,但就像民法研究学者普遍认同的那样,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公民依法享有不容侵犯。那种拿婚姻当幌子,玩弄女性的情感,骗取其感情和身体的行为,干涉了女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的权利,甚至导致其对自己的性权利进行了于己不利的处分,由此造成身心损害,男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当中,法院对人格权作广义的理解,采用概括方式确认性权利属于人格权,认定被告侵犯的是女方的性权利,是正视并认真对待性权利的法律样本。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北京朝阳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其他法院没有约束力,但它依然会警示那些骗色之徒,并鼓励更多受害女性依法维权。而当人们不再谈性色变,性自主权成为公民的一种普遍权利诉求时,“性权利”或许会像名誉权、肖像权一样,成为一项被法律单独列举的人格权。 (中国妇女报评论部主任 佟吉清)
枣庄推进“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
枣庄市洪绪镇玉楼村表决通过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
2013年年初开始,在山东省枣庄,由市民政、妇联牵头,联合组织、公安、农业等部门,强力推进“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 。 枣庄妇联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为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成立了由组织、妇联、民政、公安、计生、国土、农业为成员单位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因地制宜,层层成立领导小组,确保完成任务。 新修订的村规民约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突破:突破了男婚女嫁的传统模式,倡导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促进了婚姻和居住模式的变革;强调关爱、尊重女孩,纠正“男孩偏好”;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参与村庄事务管理;提倡夫妻平等对待双方老人,赡养老人的义务和继承家产的权利对等;提倡夫妻共担家务和社会责任,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点评: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村规民约的作用不可小觑,因为它相当于村里的小宪法,是村(居)约定俗成和必须遵守的硬性规定。 然而,由于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目前不少村规民约在制定和执行中是显失公平的。首先,参与制定村规民约的一般都是男性村民代表,他们的话语权能够得到充分地行使和尊重,而女性的权益往往被忽视或否定。“从夫居”的传统婚姻习俗,使得大多数农村妇女根本不可能得到宅基地及由宅基地衍生出来的与男性同等的住宅所有权、住房安置权和经济补偿费。其二,在执行过程中,村委会常常以村规民约为依据确定农村承包地、土地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使很多妇女在土地问题上成为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新“三从”人群。 枣庄妇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五个方面的突破,挑战了“随夫居”的传统婚居模式和重男轻女的落后性别观念,并且把促进妇女参与村庄事务管理、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等妇女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写入其中。这对枣庄妇女而言,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也为以村规民约为切入点维护妇女权益的做法带了一个好头。 (河北省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吴美荣)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发布
2013年3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 计划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而制定,指出要进一步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细化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计划提出要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的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计划要求,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 计划还强调,加强街面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
点评:这是我国政府发布的第二个反拐行动计划,被誉为又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该行动计划在预防、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救助、安置被拐卖受害人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新举措。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从源头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等。 将打击重点前移至买方,一是因为拐卖一旦发生,伤害便不可逆转,对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严防重于严惩,必须把悲剧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拐卖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和买方市场异常活跃有密切的关系。 人不是商品,不可以买卖,这是一个无需论证的公理。但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未能从根本上消除传宗接代、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等陈旧意识,收买需求旺盛,刺激人贩子为利益铤而走险。而我国法律对收买方的处罚过轻,特别是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使收买方大多不被追究刑责,法律风险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的存在。 没有买就没有卖,没有买卖也就没有伤害。避免妇女儿童受到伤害,必须加大法律的震慑力度,还要让买主人财两空,彻底断绝“买”的念头,从源头上根除此类犯罪的发生。 (中国妇女报评论部主任 佟吉清)
海南校长性侵女童案件
海南万宁原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审判庭门前摆放标示牌,提醒社会各界不要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2013年5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6名小学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连夜四处寻找无果。第二天晚上11点,4名女生在海口被找到,第三天上午10点,另外2名女生才被找到。经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经调查,是海南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连同当地房管局职员冯小松带6名女学生开房。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和十一年零六个月。
点评:发生在校园内部的教师性侵儿童案件近几年屡见报端,海南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性侵女生案再次触及公众道德底线,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和公众的极度愤慨。本案中犯罪人不是普通教师,而是一校之长;受害幼女不是一人,而是多人。人们在愤慨之余,更关心国家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才能杜绝此类案件的屡屡发生。对于本案的犯罪人,社会各方均要求依法严惩。 当媒体披露该案将由万宁法院审理后,引起包括中国妇女报在内的权威媒体的关注,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一审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与此同时,全国妇联、全国人大代表也通过不同渠道表达对案件审级问题的关注,要求提高案件审理级别,严格依法保护儿童权利。很快,审判机关对社会的诉求给予了积极回应,6月8日,海南万宁校长性侵女生案件被提高审理级别,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围绕本案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大量的深度报道,对于司法机关重视和加快案件审理、公正执法、依法严惩犯罪人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张荣丽)
苏州在全国首次实行家暴告诫制度
苏州昆山新镇派出所开出家暴告诫书。
2013年7月1日,作为全国首个由公检法和妇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家庭暴力告诫的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内容共有18条,系统规范了公、检、法和妇联在接处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以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办法的标准、流程等。 《办法》中的第六条至第十三条,重点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处理流程和必须出具的书面情节。其中,第八条规定,“家庭暴力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经教育施暴人悔过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再予以治安处罚,但应当对施暴人予以书面告诫;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妇联组织的职责,妇联组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办法》还特别规定,对14周岁以下儿童、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罹患严重疾病并在治疗期间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都将予以书面告诫。
点评:告诫很给力,是一种处理,也是一种预防。处理亦是有效的预防,这个道理已经在很多地方得到印证。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一线民警由于缺乏具体要求和指南,在很多“情节不够严重”的家暴面前没有必要的处理手段,出警也不能有效遏制、更无法防范未然的现象,浪费了宝贵的警力。在很多情况下,出警中的不作为或模棱两可,反而使施暴人更加有恃无恐,持续暴力或暴力升级。 苏州公安机关实施告诫制度的创举,以及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检察院酌定从重情节的设计,将有效地遏制和预防家庭暴力,预防和减少暴力对受害方产生更多的、更严重的后果。 苏州公检法和妇联联合出台的这份文件,也彰显了多机构反家暴工作,需要更加具体、深入和细致,切实采取更多保障妇女权益的措施,以便她们和她们的孩子能够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期待苏州的率先实践,引来江苏省乃至全国更多地方的借鉴和拓展,期待更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都能这样到位和有为,将反家暴工作做得更实、让受害妇女儿童的权益更有保障。 (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冯媛)
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3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对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提出的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答复称,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书面答复中提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吸收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对于孙晓梅代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标准、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并表示,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点评:人大代表向司法机关传达的社会民意得到最高审判机关的重视和完全支持,这是现阶段我国政治生活中践行人民民主的一个良好范例:司法机关尊重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回应公众的正当诉求;人民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诉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双方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共识基础上,借助代表、委员实现一种彼此尊重的互动和有序、良性的循环,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人文条件。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事关千家万户福祉的大事:良法会让人受益,恶法会让人付出代价。嫖宿幼女罪就让那些受害幼女永远背上了“卖淫女”的恶名。 据悉,刑法修正案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我们期待立法机关在这次刑法修改中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彻底杜绝本罪名给儿童权利带来的巨大损害。同时,在修改刑法过程中,贯彻儿童受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实现政府在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时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各项承诺。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张荣丽)
辽宁立法规定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8月1日,《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以往对女职工歧视限制的“在某某年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等条条框框,在辽宁将不被允许。该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用工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近年来,女职工在签订用工合同时所遭受的歧视、限制屡见不鲜,其中突出表现为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结婚、生育上的限制。《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另外,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点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做出了“用工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这无疑为2013“史上最难就业年”涂上一抹靓丽的色彩,使在就业市场上苦苦寻求的女性朋友们看到了一线希望。 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均有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规定,如《就业促进法》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但是,执行起来却并不理想。2012年底,北京、广州、南京、河南等8个城市的女大学生分别向各自当地的人社局、工商局进行了举报,称有41家企业招聘时“仅限男性”,她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照法律对发布性别歧视信息的企业进行处罚。但是,处罚企业却难上加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操作性差,还没有对“性别歧视”做出明确界定,受害者对所受到的性别歧视进行申诉和获得赔偿很难。另一方面法律只对企业做出禁止性相关规定,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损失谁来补偿?企业的现实问题谁来解决? 结婚生育是人类繁衍的重要手段,妇女承担着人类社会再生产的艰巨任务。这些本来应该是妇女为家庭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却被当做“负担”“累赘”而遭嫌弃,这是不公平的。国家应该实行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的财政政策,对吸纳女性就业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改善妇女就业环境。 (河北省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吴美荣)
女生举报高校招生歧视
2013年9月1日开学日当天,教育部收到两份特殊的信函。其一是一份来自5名女生联名寄出的举报信,举报国内11所“211”大学存在明显违规的歧视女性考生行为。 此次被举报和提请信息公开的高校包括中国传媒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矿业大学、贵州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和青海大学。 9月25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回应表示,从高校招生总体情况看,目前高校男女招生比例基本均衡,2013年高考中,女生报名比例和录取比例分别为50.3%和51.9%。 该负责人指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根据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教育部依法无审批具体高校在招生中确定男女比例的权限。但是,教育部始终高度重视并坚决依法维护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在今年下发的高招工作通知中明确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点评:这个2013年的新进展,表明推动教育机会平等的努力和障碍都在持续——从2012年有关部门含糊其辞的回应,到2013年女生更加正式地联名举报,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更加具体、明确的答复。 教育部的回应凸显了几个需要正视和重视的议题:第一,对机会平等的理解:高校实际招收的女生比例略高于50%,等于女性有了平等或更多的机会吗?显然,全国高校招生总体的平等并不能掩盖这些现象:多所大学2012年抬高女生录取线的门槛从10多分到40分不等,2013年高招中112所“211”大学中70%存在对女生的性别限制。第二,谁应该而且能够对歧视性行为担责并采取行动纠正?如果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招生方案的自主权,怎么制约高校的招生方案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如果教育部无法定权力审核各高校招生方案,那么,对于招生过程中或事后的投诉和申请,是否有权接受和处理,以及提出预防措施? 由此,我们可以体会,高考入学机会不平等以及其他性别不平等揭示出来的性别歧视无法问责、无人担责的交叉循环现象,如果要打破,亟须健全和增强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能够有机构、有措施对有关行为者进行切实的监督、制约和问责。 (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冯媛)
四部门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
四部门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图为女检察官向女童宣传自我保护知识。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意见》共34条,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主要包括:依法及时发现和制止性侵害罪行;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对强奸、猥亵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从严控制缓刑适用;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切实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未成年被害人构建三重保护网络;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意见》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将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点评:《意见》是近年来儿童权益保护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成果,也是国家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展现的最新、最明确的态度——“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这12个字应当成为司法机关今后一段时期保护儿童权益、打击针对儿童的犯罪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对手无缚鸡之力的儿童实施犯罪,尤其是性犯罪,是儿童之殇、家庭之痛、国家之耻,如果我们不能保护儿童的现在,就必将失去国家的未来。 《意见》没有回避性侵儿童案件司法实践中一些长期存在又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没有重走以往儿童保护法律中倡导性、宣言性规定较多,具有实际内容和可操作规定较少的老路。综合近年来妇女儿童保护的研究成果和完善立法的中肯意见、建议,在特殊行业人员的强制报告制度、损害赔偿、单位责任、保护被害儿童隐私、避免被害人二次伤害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制度创新,提升了司法机关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 《意见》的发布和贯彻实施,将助力妇联等维权组织的维权工作,也给受害儿童及其家庭以更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本年度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举措,包括发布《意见》、对人大代表废除“嫖宿幼女罪”表示赞同的答复、发布侵害儿童的典型案例等,都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诚意和信心。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张荣丽)
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曹菊(化名)因遭受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2月18日,被称为“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山西籍女大学生曹菊(化名)诉巨人学校侵害平等就业权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6月,曹菊在北京某学院毕业,看到巨人教育招聘行政助理,于是投递了求职信息,但等待十几天未收到面试通知。随后她致电公司询问情况,却被告知:“这个职位只招男性,即使你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曹菊觉得公司因性别原因拒录属于性别歧视,于是以平等就业权被侵害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今年5月,在经历一番波折后,法院终于对此案进行立案。 开庭当天,亲自出庭应诉的巨人学校校长尹雄主动放弃辩护权,并表示愿意拿出3万元鼓励曹菊维护女性平等权益,双方当庭和解。就此,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圆满和解。
点评:此案的开创性意义在于让“性别歧视”进入司法程序。 长期以来,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和多部法律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一直是“好看不好用”,以至于各种违反法律的性别歧视大行其道,而权益受损的妇女无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因此,值得点赞的不仅是敢于第一个将就业性别歧视诉诸法律的当事人曹菊,也包括经历波折后终于立案的北京海淀区法院,以及知错而放弃辩护权、并以3万元鼓励曹菊维权的巨人学校校长。 试想,如果没有曹菊敢于并执著地运用法律,没有坚持不懈的各方力量的努力,那么,就业的“平等”原则、宣示只能流于纸面、被束之高阁,实施了性别歧视的当事机构/当事人就可能一直无法被具体问责和担责,女性受损的就业权益就无法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救济。 当然,在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圆满和解”而欣慰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更多的性别歧视行为还难以纳入司法视野,而且在此案得到广泛传播的时候,还可能引发更多的性别歧视以更加老道、更加微妙、更加隐蔽的方式存在。因此,反歧视行动需要寻找更加丰富多样的、具有针对性的、富有实效的方法。 (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冯媛)(本版事件文字:本报记者 李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