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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草案愈发注重保障诉权监督制约行政权力房屋登记民行诉讼可一并审

 发布时间:2013-12-29 19:34 浏览量:581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1228/Articel05003GN.htm
( 2013-12-2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法司法
  
□本报记者袁定波周斌赵阳
  新增诉讼代表人制度、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监督……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等方面做了重要修改。
  这些修改将对法院、检察院办案产生何种影响?今天,3位基层法官、检察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6违法情形统一司法标准
  “草案新增6种判决确认违法情形,既体现对既往司法实践的肯定,又突出当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新要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一庭副庭长王艳姮表示。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4类判决形式,这些判决形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实际需要,草案对此作出修改。
  王艳姮认为,从该条修改内容来看,除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情形外,其他5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规定。此次草案吸收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的有关内容。
  据了解,实践中对程序违法在合法性审查中的定位,认识并不统一。“草案新增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这一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实际上是将程序违法区分为两种。”王艳姮说,一种是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则是程序违法但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法院判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在保留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同时,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宣告。
  王艳姮认为,这样规定显然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同时也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机关程序合法性的监督,体现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有机组成的题中之意。

增诉讼代表人方便诉讼
  今年7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100多位群众诉如皋市政府土地所有权纠纷一案,群众最终推选3名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于草案增加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海安法院行政庭庭长徐爱贤告诉记者,行政诉讼代表人在司法实践中已较为普遍运用,海安法院多年前就推行了这一制度。在土地权属纠纷、环保纠纷等一些可能涉及较多当事人的行政案件中,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有利于方便诉讼。
  针对现实中民事行政争议交叉的问题,草案增加了处理机制。即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因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依申请可以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徐爱贤表示,民事行政争议交叉在房屋产权登记纠纷中较为多见,如申请人要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对申请人颁发产权证书,而第三人提出异议,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属。
  “过去的做法是,行政庭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民事争议不予审查。为了减少群众诉累,法院往往召集当事人协商,先处理民事纠纷,再进行行政诉讼。”徐爱贤说,如果民事纠纷难以调解,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草案提出一并审理、一并处理,简化了纠纷处理方式。

扩充行政检察监督范围
  “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来看,无论是范围、方式、手段,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迫切需要通过修改予以解决。”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雷蜜告诉记者,以往由于民事申诉案件数量庞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了民事申诉案件审查中,行政申诉案件往往无暇顾及,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发展速度相对缓慢。
  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管理职能行使的逐渐多样化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进入诉讼领域。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寄予了更高期望。
  为了弥补不足,在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在雷蜜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
  “尽管两个文件对司法实践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毕竟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雷蜜认为,草案中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检察的监督范围等,将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推动行政机关带头严格执法,同时也将推进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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