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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中院:第三人撤销之诉缘何“水土不服”佛山中院分析认为立法语言过于概括可操作性不够强

 发布时间:2013-12-29 19:31 浏览量:518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1226/Articel08002GN.htm
( 2013-12-2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本报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林劲标凌蔚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立法的初衷不外乎给以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合法权益未受保障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通过利用诉讼审判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的不当侵害,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然而今年以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竟是去年的十多倍。
  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数月实践,还出现了各地裁判标准不一、滥诉现象抬头等不良现象。为何遏制虚假诉讼未见成效却刺激了不少案外人的失信诉讼?《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惹争议的提起事由
  覃女士以为可以用一纸生效判决来跟不幸的婚姻告别,可三年过去了,她却被推上了被告席。
  2010年,网恋已久的覃女士和张某结婚。从广西嫁到佛山的覃女士,婚后生活并没有预想的甜蜜。
  张某脾气暴躁还有暴力倾向。“新婚燕尔,他竟然为了谁去买牙膏这种芝麻小事和我争吵,后来还卡住我的脖子,那时我只有一个念头,要结束这段婚姻。”覃女士回忆起这段时光仍然十分痛苦。
  同年3月,覃女士搬离爱巢,在外租房躲避张某。不料,张某得知后破门而入,并打砸东西。无奈之下,覃女士只好报警求助。同年7月,两人闹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根据覃女士与张某之前签署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议,判决房子归覃女士所有。
  离婚判决生效后,覃女士被公婆老张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覃女士购房款里有5.5万元是他们支付的。
  在参加诉讼期间,覃女士还受到了前夫家人的人身攻击和威胁。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覃女士又接到了佛山中院的传票,提起诉讼的还是老张夫妇。依据的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老张夫妇把覃女士和儿子小张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生效离婚判决中处理财产的判项。
  老张控诉称,“儿媳串通房产商撕毁原始合同,不光撇下儿子独占商品房,还背着我们逼儿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企图侵占我们借的5万元购房款以及放在婚房的财产。”
  当审判长、佛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怀晓红问,你们有什么“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为何当初不申请参与诉讼。
  老张夫妇辩称:“当时我们为了帮儿子挽救婚姻,要出庭作证,没办法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出庭作证能否视为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法定事由,这让怀晓红犯难了。由于法律对于“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缺乏明确规定,在法官之间,也存在着不同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适用什么样的程序审理这种新类型诉讼本来就存有争议,对于什么理由是‘不能归责于自己’的理解也无统一标准,还有,在新型程序如何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衔接、新法溯及力等许多问题上,都存在很大分歧。”怀晓红说。
  今年4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张孟春收到一宗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明叔认为原、被告制造大额虚假借贷诉讼,来逃避拖欠自己的货款。
  “只要看一下起诉书,就能判断明叔无权起诉,可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张孟春说,但该院的一位法官却不同意他的观点,认为但凡是走案外人申请异议途径的请求,今后都要按第三人撤销之诉处理。据记者了解,持这种观点的法官不在少数。
  如何确定第三人范围?如案外人明叔,一旦赋予其诉讼,是否会破坏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对性,从而让人无法适从?

不正常的滥诉倾向
  “案外人与第三人概念是不同的。”佛山中院副院长谢阿桑告诉记者,如何把握尺度是个难题。“口子收得太紧,会把一些利益的确受损的案外人排除在外。可是若门槛放得太低,则容易导致滥诉。如果不尽快规范这些重大观点性问题,极易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策划出一些虚假诉讼。”
  法官的担心并非没有依据。
  佛山市中院的一份司法统计显示,以往,佛山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案外人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异议不过几宗,而2013年前10个月,法院受理的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的异议就达67宗,较之2012年度受理的4宗,增长了十多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的诉请全部集中在要求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无一人选择走申请再审的程序。由于再审程序启动的复杂性,使得部分当事人更愿意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实现诉讼目的,这可能会变相架空再审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被滥用的情况得到了法院的重视,并得到严格审理。在今年已结的案件中,第三人胜诉的案件只有3件,80%以上的申请被法院驳回。
  今年9月,法院驳回了老张夫妇的诉讼申请。法院认为,覃女士与前夫的离婚财产协议书里已注明5万元款项来源,老张夫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也无证据显示张某签订协议书曾受到胁迫。
  据怀晓红介绍,目前撤销权之诉还出现了系列批量进行的情况。前不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法官余素芬就收到了一批根据同一事实、针对同样被告提起系列撤销之诉。
  债务人刘某与某商业银行九江支行设定了最高588万元限额的抵押贷款,先后13次借出880万元巨款。后因资金链断裂,刘某被银行告上了法庭。因每笔借款具体情况不同,法院没有合并立案,而是将13宗案件随机分给了不同法官。
  由于每个案件的贷款额都没有超过最高担保限额,原审法官们并未发现欠款总额超标的问题,均判决债权人胜诉,对债务人刘某名下的多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得知判决结果的案外人杨阿姨,迅速将债务人和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之间的13件生效裁判文书。
  经审查,法院撤销了其中的两份判决书,调低了优先受偿的额度。
  “法院在原审处理这批系列案件时,的确存在一定疏漏,但杨阿姨并不需要申请撤销所有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余素芬告诉记者,这有滥诉之嫌,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这并非个案,其他申请撤销生效裁判文书的第三人也普遍存在这种不良倾向。”怀晓红说。

从三方面细化规程
  一项为了防止虚假诉讼的新类型诉讼,却可能制造新的虚假诉讼,并造成既定的法律关系再受动摇。佛山中院分析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的确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过于概括,实务理解比较混乱。
  怀晓红认为,首要原因在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可操作性不够强,诉讼门槛过低。
  “第三人撤销诉讼,无论针对的是一审即生效还是二审生效案件,均设计为一审程序,其与再审之诉之间的定位存在一定冲突,让执法者内部出现多种观点,直接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谢阿桑说。
  根据佛山中院的调研结果显示,法院、法官之间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立案、审理、裁判标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同看法。
  此外,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把落脚点放在关注如何规制恶意诉讼,其后果是放大了案外人的权利,伤及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也客观上影响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严肃性。
  只给权利“立”救济,不赋义务“防”失信,是这一制度设计的另一重要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是预防不足时,给予的事后补救措施,目的是为了实现制度设计的“补漏”平衡。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定位,应为保护因故未能及时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的救济手段。但是我国去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某种宣示性的原则。
  最终,佛山市中院召集两级法院以及律师协会、法学专家展开多次研讨,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统一了该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标准,从三方面细化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程:细化提撤销之诉的条件,减轻当事人诉累;参照再审计收诉讼费,杜绝滥诉现象;衔接好案外人申请再审,让程序更趋科学。
  谢阿桑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实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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