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被诉离婚女方"微博答辩" 法院:涉人隐私且不合法

 发布时间:2013-12-23 10:01 浏览量:587

http://sh.eastday.com/m/20131219/u1a7838549.html

2013年12月19日 03:22 来源:东方网 作者:罗剑华 选稿:丁雯佳

东方网12月19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中午,化名“Cindy-Rainbow”的网友,以新浪微博的方式,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了一份据称是“离婚答辩状”的应诉材料,并指名由普陀法院的法官接收。事后,记者从法院获悉,微博中“离婚答辩状”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存在,但因网络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微博内容已涉及个人隐私,该院非但不会采纳这份“微博答辩状”,还将提醒信息发布者注意侵权问题。

  “由于当事人身体状况原因,无法出庭应诉,现将答辩状通过此微博回复您,希望贵法院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酌情办理。”昨天中午11时06分,网友“Cindy-Rainbow”通过自己的新浪微博,公开发布了一则离婚诉讼的所谓“答辩状”。她在微博中提出,自己被丈夫起诉离婚,她虽同意接受离婚判决,也同意子女归丈夫抚养,但对丈夫提出的财产分割事项有较大异议。“Cindy-Rainbow”不仅以微博形式“应诉答辩”,甚至还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行为的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微博答辩状”能否被法院接受呢?记者第一时间和普陀法院取得了联系,据承办法官证实,“Cindy-Rainbow”微博中描述的离婚诉讼确有其人其事,但是,由于微博信息属于通过互联网传播、非实名认证的公开信息,其发布者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都无法确认,明显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诉讼答辩状的各项要求。所以,无论“Cindy-Rainbow”是否是该诉讼中的当事人,她的“微博答辩状”都不会被法院采纳。

  “我们要求离婚当事人的答辩状至少要提交两份,一份给法院,一份给对方当事人。同时,以书面形式递交的答辩状,还需要有本人的签名才行,否则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普陀法院民庭法官张旭卫介绍,如果诉讼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向法院递交答辩状,选择“微博答辩”不仅荒唐,而且还可能有更大的危害。

  记者查阅发现,“Cindy-Rainbow”在微博中不仅公开了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而且还提及了其家庭生活中的相关隐私。身为被“Cindy-Rainbow”指名接受“答辩状”的承办法官,张旭卫表示,自己事先从未接到过本案当事人的电话联络,所以,他将会尽快和诉讼双方取得联系,并提醒“Cindy-Rainbow”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