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小三两年花87万 与原配联手讨钱款败诉
为了讨回丈夫给“小三”的钱款,夫妻俩联手,两度将“小三”告上法庭,第一次是“不当得利”,第二次是“赠与行为无效”。然而,原配因无充分确凿的证据,遭遇两度败诉。金山区法院日前判决的这起官司,令人深思。
【案情回顾】
两年花了87万元
胡女士今年36岁,2004年11月与卢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投资公司。在很多人眼里,卢先生属于成功男人。2010年的一次聚会,卢先生认识了金山女孩小杨。小杨成了卢先生的情人,也就是“小三”。卢先生常带着小杨外出吃饭、游玩,和小杨一起开酒吧,每个月转给她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钱款。
2012年8月的一天,胡女士发现,从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自己向某一陌生账户汇款30余次,累计金额达87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高达60万元。在胡女士的质问下,丈夫坦白了。
“不当得利”依据不足
2012年10月,胡女士夫妻俩以非法得利为由将小杨告至金山法院。胡女士认为,小杨取得87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金山法院于2012年11月、12月和2013年2月三次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小杨否认了与卢先生的情人关系,拒绝还钱。她称,从2010年6月开始,她就在卢先生的公司担任秘书,每月的工资约定为一万元,提成、奖金另计。2011年10月时,卢先生提出合伙开酒吧,直到2011年12月底酒吧转让,期间两人的雇佣关系实质上变成了合伙关系。
小杨的辩护人提出,卢先生要求归还的钱包括三部分:一部分是杨小姐的工资,一部分是给酒吧员工的工资,一部分是酒吧转让后,杨小姐投入的原始资金。为了证明合作关系,小杨出示了她于2011年10月13日汇给卢先生11万元酒吧装修款的汇款凭证。而卢先生则告诉法庭,钱是故意让杨小姐汇给他的,“为了糊弄妻子,掩盖给被告汇款的痕迹。”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汇给被告小杨的钱款系不当得利的依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赠与行为”缺乏证据
2013年7月,胡女士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将丈夫卢先生和“小三”小杨起诉至金山区法院。胡女士主张,卢先生和“小三”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杨返还87.7万元。小杨辩称,这不是赠与,是雇佣和合作关系,卢先生支付的是雇佣期间的工资及合作期间的利润分成。
卢先生虽然是被告,答辩时还帮着妻子。卢先生称,2010年6月到2012年3月他打款给小杨时,胡女士不知情。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也曾向卢先生转账,法院不能排除小杨和卢先生之间有其他的经济往来。据此,胡女士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卢先生向小杨的汇款行为构成赠与,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徐永其 孔岩 徐轶汝)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