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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探索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3-12-06 13:03 浏览量: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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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报业网-南方日报2013-12-03 08:16

宝安探索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如何最大限度化解家庭矛盾,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已成为处理家庭矛盾的社会工作者的重要课题。

  

何俊 摄

  近日,为期两天的两岸四地反家暴论坛在深落下帷幕。此次反家暴论坛是《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实施以后举办的第一场反家暴论坛,也是自去年以来举办的第二场两岸四地反家暴论坛。深圳市妇联主席马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反家暴立法已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

  将反家暴立法纳入立法计划的呼声日益高涨,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多起轰动全国的家暴事件,如李阳家暴妻子事件、四川资阳女子李彦因家暴杀夫案等,这一系列案件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广泛关注,因为家事纠纷的圆满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于是,如何最大限度化解家庭矛盾,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已成为每个处理家庭矛盾社会工作者的重要课题。

  家庭暴力案件

  呈逐年上升趋势

  家庭暴力案件

  呈逐年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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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随着家庭暴力现象的增加,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宝安区妇联信访系统统计,2011年至2013年上半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数比例分别是22.95%、26.24%、27.68%,呈逐年上升趋势。

  对这种趋势,宝安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刘玉华表示,近年来宣传的力度加大了,不少受暴者知道找到妇联寻求帮助,也有很多家暴存在很多年了,近来求助者才意识到寻求帮助。心理学专家、宝安家庭教育讲师团的伍罡也认为,比例上升某种程度是因为意识的觉醒,“以前认为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投诉到妇联,现在随着意识的觉醒,这种隐性家暴也开始出现。当然,也跟社会经济压力、社会竞争越来越剧烈,人们的心理压力增加分不开。”

  刘玉华认为,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工作压力、沟通不畅、经济压力、社会整体环境等多方面,“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现在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而由于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节奏的不断加快,人们面对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愈来愈沉重,长期的集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据了解,家庭暴力大多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男性、老人也会成为某些家庭暴力案件的受暴者。“简单来说,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任何家庭成员都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包括男性、女性、儿童和老人,虐儿、虐老也属于家庭暴力。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大类。”宝安区妇联社工蔡莹告诉记者,自己就曾经接到过男性受暴者打来求助电话称自己被妻子施暴,投诉无门最终找到妇联的事情。

  一位长期从事妇女权益维护的工作人员透露,作为原特区外的宝安由于人口和产业结构,有两类人群是易受暴重点人群,“一是社区妇女(原村民)。宝安区户籍妇女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60%,她们文化素质较低,无正当职业,主要靠股份分红,或者靠收房租过日子。另外是女劳务工,在宝安区数百万女劳务工中,大部分仅高中学历,她们的法律素质单薄。”

  法律法规不完善

  导致反家暴执行难

  法律法规不完善

  导致反家暴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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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发生的很多个案中,有高级知识分子,也有低收入阶层的。家暴的发生其实跟经济收入、学历无直接关系,不过低收入阶层发生的家暴容易被暴露出来,所以表现出来似乎就是学历比较低的多一点。”作为心理专家和宝安区家庭教育讲师团的成员,伍罡经常会接触到家暴的个案,“一些施暴者,从心理角度讲也是弱者,有些自己本身童年时期受到过父母的家暴影响,在这种环境下长大会形成家暴的代际传承。”

  伍罡的话实质上指向了家庭暴力领域的误区所在。尽管家暴近年来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但不可否认尚存在一些误区。一位长期研究家庭关系的专家也指出,“干预家庭暴力最重要的目标和原则是维护家庭和谐”就是一种错误认识,“人首先是独立的个体,其次才是某个家庭关系中的角色。现实生活中,以维护家庭和谐为由,强求受害者忍耐原谅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典型案例已经证明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暴力的姑息,最终可能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不幸。有些人会以影响孩子为由而劝阻受害者离婚,其实,充满暴力的家庭环境可能会对儿童造成更大的伤害。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私人领域,但它不是个人隐私,而是人权问题、社会问题、发展问题。”

  除了认识误区外,反家暴还存在不少尴尬之处。刘玉华告诉记者,由于家暴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导致取证难,“往往发生在家中,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知。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而作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团体,妇联的尴尬则在于自身无执法权,其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和作用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发挥功效,客观因素使其陷入尴尬境地。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导致执行难。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暴虽然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多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缺乏具体的制裁办法,缺乏可操作性。而我国目前又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

  “这样就缺乏有效保障机制。妇女法规定,侵犯妇女权益的执法主体为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妇联,执法的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要进一步磨合。”刘玉华还强调,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预防措施。“这使受暴者在遭受家暴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

  司法行政公益结合

  解决新型家事纠纷

  司法行政公益结合

  解决新型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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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消除家暴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刘玉华认为,现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呼声很高,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暴的行为有专项法律可依,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开辟妇女援助绿色通道,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法院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防止出现‘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

  在妇联、公安、法援等多部门都可处理家暴的情况下,如何破解如果没有建立起解决家事纠纷常态的联动机制,没有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形成解决家事纠纷的合力,就无法发挥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联合保护作用这个瓶颈?

  记者了解到,从2012年开始,宝安区启动了对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图探索出一套司法服务、行政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今年9月,宝安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的意见》。依托法院的家事审判机构这一专业化平台,整合法院、公安、妇联、团委、司法、民政等机构的力量,其中包括与妇联、团委、工会、居委会等合作,建立纠纷的先司法解决机制;与公安、司法、妇联等合作,建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与妇联、民政、社工、义工组织等合作,建立心理疏导、诉后跟踪、回访及帮抚机制;与公安、民政、基层群社组织等合作,建立家庭危机援助机制。

  在采访中,不少受访者都强调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发挥的威慑作用。“比如禁止在受暴者附近200米以内活动等,这些都能对受暴者提供比较好的保护。”一名采访者如此评价。

  上诉所谈及的保护制度即为今年7月份宝安区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签订的《关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办法》。而谈及这一办法,不得不回溯到2012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其中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但对于这种新的司法保护方式如何落实,无具体规范,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在这一情况下,宝安区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签订了《关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办法》。该办法规定,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比如我们有个个案中,就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施暴者采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受暴者的正常生活;禁止施暴者在受暴者任职单位及住所附近200米以内活动等。”

  反家暴干预

  不能照搬欧美模式

  反家暴干预

  不能照搬欧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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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的支持,需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来解决。”在强调机制、法律的作用同时,刘玉华也提出要重视社工介入解决家庭暴力的积极意义。

  她表示,可以通过社工介入,学***外及港台经验,组建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为网络枢纽,并使反家庭暴力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进而成为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一部分,“社工进驻社区,并在社区建立及时制止、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比如,社工可以建立家庭暴力调解委员会或咨询援助机构,以给受暴者提供心理和法律支持。”刘玉华表示,宝安区有50多家社区服务中心,未来将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社工联动。

  社工蔡莹则提出建立社区庇护所向受暴者提供紧急援助的重要性。“在香港就设有庇护中心,可以将受暴者有效保护起来,庇护中心是隐秘的。”蔡莹也遗憾地表示,现在国内不少建立起来的庇护中心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庇护中心直接大肆向外界公布,对受保护者来说缺乏隐秘性,而且大都是在救助站隔一个空间出来,地方偏远、环境条件都存在不足。总体来说,跟香港模式比还缺乏专业性。”

  谈到借鉴先进经验时,伍罡认为,反家庭暴力干预不能完全照搬欧美模式,可选择台湾、香港等文化背景接近的地区经验。“还要多从心理上关注预防家庭暴力,而且必须要以法律准绳来干预,以缓解有可能带来的次生伤害。”

  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者该如何具体处理上,刘玉华强调一定要慎重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许多恶性的家庭暴力案件,都是因为妻子一再退让,而导致丈夫肆无忌惮。丈夫的第一次家庭暴力不可忽视。如果丈夫的第一次施暴行为轻易得逞,事后丈夫又没认识到这种施暴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其施暴行为就会逐渐升级,愈演愈烈。”同时她也指出,对于正在或已遭遇家庭暴力的受暴者,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其次,要注意收集证据,做伤情鉴定。报警后警察若到场,要求其做好笔录,并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也可向妇联组织求救,寻求法律和心理援助。

  南方日报记者 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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