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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恶意转移房产于女儿名下

 发布时间:2013-12-05 12:21 浏览量:521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2/04/content_15271.htm
2013年12月04日   B03 :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王俊莎 施剑飞

  老赵因房屋动迁与母亲、妹妹及侄女闹僵,法院判决老赵应给付三人补偿款32万元。然而,老赵一拖再拖,甚至将动迁房恶意转移至女儿名下,并声称自己只有一套自住房。闸北法院执行法官没有罢休,经反复仔细调查,终于发现老赵另有住宅。在事实面前,老赵只得乖乖履行给付32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判决。

  法院判决应付32万

  年届五旬的赵萍比自家兄长老赵小十岁,赵萍有一个女儿叫黄丽,老赵的女儿赵媛已出嫁且老赵也已再婚。老赵、赵媛、赵萍、黄丽与老母共有一套中兴路的小屋(私房),2007年小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两年后,老赵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获得补偿款、补贴等共计180余万元,老赵选择以实物即位于江杨南路的甲、乙两套房屋予以安置。
  据老赵称,2003年,自己出于投资目的,出资买下了该小屋。为了今后拆迁时能多获得补偿款,便与母亲、妹妹赵萍及侄女黄丽协商,将她们的户口迁入小屋。三人同意了,老赵也给付了三人提出的1万元要求。在老赵看来,这1万元钱就是支付借用三人户口的对价,三人无权再主张房屋的动迁利益。
  但原告三人却认为这1万元是对自己享受低保及生活困难的补偿,且户口迁移后,黄丽确未再能享受低保政策,这并不表示三人同意放弃分割拆迁安置款项。于是三人将老赵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老赵支付自己拆迁安置款7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屋是老赵买的,三人要求与老赵平分动迁款,显然与当初借用户口时双方的真实意思不符,应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老赵给付三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32万元。

  父女联手转移房产

  判决生效后,2011年9月,赵萍、女儿黄丽及老母亲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32万元补偿款,老赵却迟迟没有履行判决。同年10月,老赵的女儿赵媛却将父亲及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江杨南路甲套安置房,要求判令老赵与房产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之后,赵媛与老赵、房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之间自愿撤销 《商品房预售合同》,赵媛与房产公司重新订立,老赵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不需要退还,直接转为赵媛支付的房款。
  同年12月,执行法官与老赵谈话时,老赵提出将江场南路的乙套房屋交给三人居住,一直住到西藏南路的动迁房屋拿到动迁款为止,并承诺在彭浦新村为赵萍买一套一室户的房屋。同时,老赵要求对于江杨南路甲套房解除查封,三名申请人表示同意。
  然而,老赵很快对此次承诺反悔了。次年2月,当赵萍要求老赵兑现让她们住到江杨南路乙套房屋的承诺时,老赵以该房屋是自己的唯一住宅为由,不同意三人居住。三名申请人又到法院要求对老赵采取强制措施,特别要求重新查封已过户给老赵女儿的江杨南路甲套房。可是房产已转移过户,老赵名下账户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查证执行到位

  老赵的一次次失信让赵萍及其他两位申请人失去耐心,甚至将坐在轮椅上的老母亲推至法院,情绪十分激动,并扬言要上访。面对赵萍无奈的哭诉,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地进行安抚,另一方面继续查询老赵名下其他的财产情况,期望能够有所突破。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次次在老赵的相关资料中查找,法官终于发现了蛛丝马迹:尽管老赵的名下仅余江杨南路乙套房屋,但他自己并不居住在此处,且将该处房产出租给了别人,收取租金,他自己则住在他处!如此一来,江杨南路乙套房屋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并非老赵唯一住房,完全可以查封执行。
  当法官将查证的事实摆在眼前时,老赵无言以对。今年6月,老赵将32万元执行款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共计38万元向法院交付。至此,时隔近2年的执行款终于到位,三名申请人向法官连声道谢……

  法官点评

  “软实力”与“硬手段”
  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本案中,被执行人与其女儿通过调解协议转移名下的房产,目的是为了规避执行,使得法院执行困难重重。无独有偶,近年来,闸北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规避执行现象仍在逐年增多,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法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 有的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恶意处分名下财产,玩“金蝉脱壳”; 有的甚至对抗或外逃,玩“人间蒸发”,难觅踪影。
  规避执行不是一个孤立的司法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上海法院对于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追究拒执“老赖”下了大工夫,开展专项活动对于打击拒执行为,维护胜诉人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年上海高院又开展对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机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让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无所遁形。闸北法院在加强“软实力”的基础上,也注重“硬手段”的运用,今年以来,已将5个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打击一个,教育一批,威慑一片”的良好氛围,使一批看似无解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兑现了胜诉权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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