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小松马艳张敏 李某与黄某于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李某称,婚后丈夫黄某不务正业,夫妻离多聚少。2011年李某生下儿子小刚,由于黄某经常不在家,母子无人照顾,李某便带着孩子回父母家居住至今。据了解,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黄某以去外地找工作或经济困难为由,先后向李某父母借了1.4万元,至今未还。 李某觉得难以与黄某维系婚姻,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诉请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黄某向父母借的1.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承担。 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准许离婚;对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1.4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可由债权人李某的父母另案起诉。 对于本案判决,法官解释称,因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证据不足,无法证明1.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称,子女结婚后,因新家庭花销大、新人经济能力又不足,父母通常会给予经济帮助。一旦夫妻俩感情破裂,夫妻中接受了父母经济帮助的一方,就会提出欠其父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承担的请求。但是,这些债务通常没有书面凭证,也缺少其他人证、物证,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事实,法院则不会支持这一诉请。法官提醒说,对已成家独立的子女,父母给予经济帮助的,最好还是写下欠条,这样,既可以鞭策小夫妻俩勤奋努力,也可在将来保护父母自己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