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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为房产闹上法庭 再婚妻子牵扯其中成为该案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3-12-02 10:39 浏览量:491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1/29/content_13858.htm
2013年11月29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翟臖 实习生 向芹

  本报讯 为和“新老伴”过新生活,李老伯卖掉老房欲购新房。无奈此时李老伯尚未和前妻办理离婚手续,新老伴便建议先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以后再更改。孰料日后妻子竟翻脸不认账。为讨回房子,李老伯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房屋由李老伯和刘某按份共有,其中李老伯享有33.78%份额,刘某享有66.22%份额。
  2009年10月,李老伯卖掉老宅,打算在奉贤另置新房与张女士结婚。但老房子还未出手,李老伯只得向张女士借钱应急,最终张女士从她弟弟那儿借来20万元,解决了首付难题。
  首付解决了,但当时李老伯尚未离婚,张女士表示房子可先写自己儿子的名字,以后再改。李老伯同意了。于是,房子被登记在了张女士儿子刘某名下。
  到了2009年11月26日,开发商通知付清剩余房款,李老伯再次通过张女士向她的弟弟借了15万元,加上自己的首期售房款18万予以支付。2010年1月,李老伯的卖房款全部到手,他便从中取出35万元交给张女士,让她将钱还给其弟弟。
  2010年9月19日,李老伯与张女士结婚。婚后不久,李老伯与刘某就因房产发生纠纷,而张女士也翻脸不认账了。李老伯于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刘某和张女士称房屋是刘某购买,张女士弟弟也作证称李老伯根本没有向他借过钱。对于李老伯付出的18万元,张女士表示那是结婚的彩礼钱。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发生争议的房屋,刘某先后两次分别给付20万和15万余元,而李老伯随后以本票支付18万元。对张女士主张的彩礼钱一说,法院认为,李老伯将唯一住房出售支付彩礼不合常理,难以采信。考虑到当时李老伯已与张女士同居,参与购房较为符合生活常理。最后,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可由原、被告按出资比例享有各自份额。判决该房屋由李老伯和刘某按份共有,其中李老伯享有33.78%份额,刘某享有66.22%份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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