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拿15万元作结婚保证 离婚时想当共同财产分割遭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26 10:10 浏览量:339
http://news.hexun.com/2013-11-11/159577155.html
2013年11月11日16:26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薇
新华网重庆11月11日电(记者朱薇)因为是再婚,女友要求拿15万元作保障;离婚时,男子反悔想以共同财产分割,近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13年11月11日16:26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薇
新华网重庆11月11日电(记者朱薇)因为是再婚,女友要求拿15万元作保障;离婚时,男子反悔想以共同财产分割,近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经查明,1981年出生的罗宋有过一次婚姻。2008年,经人介绍,罗宋认识了王婧,经过一年多的接触,双方打算结婚。王婧考虑到罗宋系再婚,就以保障婚姻关系为由,要求罗宋给予其15万元作保证。2009年12月,罗宋为了与王婧结婚就向自己的母亲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日,罗宋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将欠款转到王婧卡上。其后,王婧按揭购买了南岸区的房屋一套,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2010年2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0月,王婧产下一女。
王婧表示,结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其怀孕及刚生产期间,罗宋更是对其不闻不问且存在重男轻女思想,从未照顾女儿,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罗宋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强烈要求将王婧用其母亲给予的15万元作首付款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准予离婚请求。对于15万元的问题,双方均承认该笔款项系罗宋向其母亲的借款。罗宋向其母亲出具借条后,其母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5万元打向王婧账户,不改变罗宋是借款人的事实。结合本案现有事实证据,可认定该款项系婚前罗宋赠与王婧的生活保障费用,不应作做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