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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P(上诉人)&R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被上诉人)判决书 阅读心得

 发布时间:2013-11-22 09:18 浏览量:36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d317b40101da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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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

    此案对于中国法院、中国内地当事人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在英美法系框架下解决夫妻财产分割,请务必不要以为,公司名下的财产就只能为公司所有,作为实际控制人(也许并非股东、也许是利用信托转移了所有权),从而进一步认为通过公司架构设计(包括离岸和信托)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个消息对于香港或美国、新加坡等境外上市的大MONEY们可不是一件好事,这意味着,传统的夫妻财产分割全球藏匿游戏规则可能改变了!我英语不好,现将此案大体情况简要陈述一下,沪家企业 与 家事团队会紧密、认真研究此案,并和需要的客户及学术人士分享!

     此案为英国最高法院判决,于2013612日宣判。

 

    此次上诉案案由是基于一个离婚案件而提起的“附属济助”。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有N国与E国的双重国籍。因E国有男方的“婚姻居所”,故而2008年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在2008年发出暂准判令,并于2011年11月发出绝对判令。

    此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几个公司地位问题(与中国法院判决财产分割讲究“法律关系”截然不同)。法院查明男方直接或间接掌握P集团公司。最初涉及7家公司作为被告,同属女方申请附属济助的诉求范围。

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二部分,对于法院自由掌握适用“附属救济”判令有充足依据。关键问题是,法律规定,支付方“无论是直接占有或是拥有预期所有权”的财产,均可在考虑的范围之内,第25条第2款第1项表述为:“婚姻双方的现存及预期的收入,挣钱的能力,财产和当事人掌握的其他经济资源”(与中国法截然不同)。

    英国大法官认为,如何在案件中合理做出“附属救济”的判令,要根据夫妻双方披露的各自财政情况进行合理、公正的衡量。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法院强制要求当事人披露相关信息。如果法官认为,一方(特别是持有财产一方)的行为,是“顽固、含糊其辞、不诚实”的,而且拒不遵守法院的具体法令,甚至隐匿财产,或存在共谋行为,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必要采用济助判令的一系列措施。

一审法院的法官认为,不有一般的法律原则赋予他得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处理,并认为可能存在“潜在的税务问题”。

    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是区别于股东的独立法律实体。在In Salomon Salomon and Co Ltd(1897)ac22案件中,就确立了著名的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基于公司 的资产可以用来补偿男方拒绝执行一次性支付女方大额款项的法令可能会有三种情况:

(1)法院为了做出有效的救济手段可以例外的拥有否认公司人格的自由

(2)根据婚姻诉讼法第24条规定,法庭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以被授予特别的权力去否认公司人格。

(3)公司可能被认为所持公司的财产,只是作为男方的信托财产,男方实际上是受益人并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和所有人,但再要看案件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主审大法官NEUBERGER完全同意女方的诉求,是基于被告公司们所有和空缺的涉案财产实际上是男方的财产,被告们只是托管人;而不是基于刺破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更不是基于1973年婚姻诉讼法案第24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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