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产村屋拆迁谁有份?有“红本”不一定有所有权 律师为一家人两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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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屋拆迁引家人争夺 早签“分家单”保护各方权益 王牧(化名)是朝阳区土生土长的农村村民,一直和父亲同住。两个哥哥一个是同村村民,在村里另有农宅单过;另一个考上大学成了城市居民,还有一个姐姐插队山西,在当地落了户。 王家的老宅是王牧父亲的祖产,40多年前,老父亲带领全家翻建了五间北房,后来小儿子王牧在院里又盖了几间瓦房,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 1993年村里重新普查宅基地时,王老爷子和王牧恰巧都没在家,乡村便将老宅的宅基地登记在王家长子名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一直保存在他手中。 2010年王老爷子去世了,转过年来,王家老宅被划入了农村土地拆迁范围。 王牧到拆迁办打听,工作人员表示,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是谁,谁才能来办拆迁手续。王牧找到哥哥央求帮忙办理安置手续,谁知嫂子提出,老屋翻建时,他们出资出力,如今的拆迁补偿,自己也该有份儿。 王牧一听更加恼火:“自己把父亲养老送终,大哥在外也有宅基地,这老宅怎么成了哥哥的财产?”随后,王牧将大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归自己所有。由于宅基地证书上登记的是老大,王牧输了官司。 更让王牧焦头烂额的是,听说老房要拆迁,二哥和姐姐也来凑“热闹”。 当时,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传理律师受乡司法所的指派进驻乡村,针对农村土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房屋纠纷、土地纠纷、继承纠纷、婚姻纠纷进行法制宣传,主持纠纷调解。也因此,王律师接触到了王家的官司。 王传理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农村房屋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书。农村集体使用权证,也就是俗称的“红本”,仅仅证明宅基地的使用人,而并不表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人。 实践中,宅基地证和房屋的产权人经常是分离的,有儿子在父亲的宅基地上建房的,也有弟弟在哥哥宅基地上面盖房的。但是,这种人证不符的情况一旦遇上拆迁补偿、遗产继承、离婚纠纷就会引发争议,加之农村房屋建设时立项、建设、审批、竣工验收都是缺失的,出现纠纷后,实际的权利人往往因拿不出证据面临败诉风险。王传理律师告诉王牧,即便上诉,如果没有新证据,也不可能改判。 此外,二哥三姐回来要补偿也不是无理取闹。王牧觉得二哥已经是城里人,姐姐甚至还身在外地,都无权继承老宅补偿。但王律师却分析说,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外地户籍,都有权对父母遗留的农村房屋拥有继承权。王牧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父亲将房产留给了自己,那么王老爷子遗留的五间北房就是兄妹四人的继承标的,其他三人对这五间房的拆迁款仍然享有继承权。王牧对父母生前尽义务较多,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 王传理律师说,由于农村房屋容易闹出纠纷,因此最好在老人在世时就以“分家单”的形式进行固定,由各方权利人签字认可,同时可就老人的赡养、医病、生养死葬各项事务一并列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充分了解了王家的情况后,王传理律师动员王牧撤回上诉,并和村委会一道,为他们进行调解。最终,王牧和大哥先达成调解,老房顺利拆了迁。王牧也拿到了应得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并给二哥和姐姐适当的经济补偿。王家的拆迁风波告一段落。 离婚儿媳有权享有安置房 一年以后,王传理律师突然接到王牧的电话,王家拆迁风波第二季上演了。 原来,这次拆迁除了给予补偿款之外,每人还可以取得5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大龄青年取得100平方米购房指标。在老宅中居住的王牧夫妇和他们的长子夫妇、次子五口人共取得两个两居室、两个一居室共300平方米房屋,全都登记在王牧名下。 但拆迁腾退不久,大儿子就和儿媳离了婚。等到安置房交付入住时,前儿媳找上门来,要求分一个一居室,以及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 王牧闻听大怒,这安置房是拆迁祖产所得,儿媳嫁过来也没任何贡献,凭什么要安置房?而且,当初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便将其中一个二居室的“楼花”卖了变现,如今只剩三套房,再给前儿媳一套,大儿子住哪儿去? 王传理律师分析说,离婚儿媳也有权要求取得农村的安置房屋。尽管她并未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做出过任何贡献,但因为这次安置是国家对拆迁腾退人的安置,只要是被拆迁人范围,都有权取得属于自己的安置面积。 当然,因为前儿媳在原宅基地没有房屋,也就没有拆迁补偿款可言,她要求分得拆迁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她取得50平方米房屋的购房指标,也要自己承担购房费用。因此,王牧给了房子,前儿媳还要将王牧支付的购房款和装修款返还。 王传理律师仔细阐述了拆迁安置政策和法律规定之后,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王牧向前儿媳交付一套一居室,对方返还王牧购房款25万元、装修款5万元。 拆迁房怎样买卖才有效? 王传理律师表示,购买农村拆迁房屋的法律形式十分复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保证有效的基础;其次,拆迁安置协议中的所有成员均要签字同意,因为安置房屋是国家赋予被腾退人的福利,处置这样的房屋必须经全体成员协商一致;第三,买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有些则需要到当地政府备案。 王传理律师提示说,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是政府赋予腾退人的基本居住权利,不是紧急情况下,一般不要轻易处置。J001 今日我坐堂 村居行优秀律师 王传理律师 现为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2006年起开始带领全所工作人员为社区、农村、楼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尤其熟悉农村和城市拆迁腾退安置政策、合同法律规定、企业知识产权策划的司法保护等。多年来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多次获得朝阳区“法律服务进社区”先进个人、北京市“法律服务村居行”优秀公益律师称号、北京市“五五”普法先进个人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