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 记者赵阳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为检察机关全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提供明确具体的规范。 据介绍,在监督范围上,民诉监督规则分别设置专章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并细化监督条件、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确立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新格局。 在监督方式上,对民诉法新规定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进行分类,明确不同类型检察建议的提出条件和程序。在监督手段上,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申请检察监督权利,规则设专章规定了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列举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便于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明确了受理监督申请的检察院和部门,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并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规则同时细化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程序,对于案件受理、审查、监督方式的适用、案件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设置详细具体的工作流程,着力保证监督质量和效率。此外,规则还从多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约束,如设专章规定检察人员办案回避制度;确立“受审分离”原则,实行案件受理与办理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负责;设专章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等。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面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是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体现。 据了解,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扩大监督范围、增加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等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全面、重要的诉讼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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