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证据意识超强“80后”离婚竞相 抢占主动权■特征:举证多、认定难让离婚变得不简单■建议:保存证据需及

 发布时间:2013-11-21 08:34 浏览量:279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1/19/content_12605.htm
2013年11月19日   A02/A03 :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 王川 翟珺

  曾经的“80后”青年陆续步入而立之年,彼此间的婚姻也逐渐进入“七年之痒”,与“80后”相关的离婚纠纷开始更多地进入司法视野。日前,黄浦区法院发布一份 《“80后”离婚案件的新与难》 白皮书,系统分析了该院700余件涉“80后”离婚案件的成因与新问题。无独有偶,杨浦区也于近日对该院今年以来的涉“80后”离婚案进行总结分析。
  白皮书显示,2010-2012年,黄浦区法院共受理涉“80后”离婚案件706件,占受理的全部离婚案的29.22%。离婚的主要原因包括:闪婚、性格差异、父母干涉、婚外恋、家暴频发等。
  分析显示,“80后”夫妻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且能列举形形色色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依然难以认定。对此,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谭芳律师表示,保存证据需及时,且无损第三方利益。

  案件聚焦
  遭遇家暴 想说离婚不容易

  都说找个比自己年龄大的老公懂得体贴人,但是市民倪小姐却不这么认为,因为她的老公比她大三岁,却动不动就对她实施家暴,最终导致她搬回娘家长期居住。为了不再遭受家暴,倪小姐毅然起诉离婚。三年内她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最终离婚成功。
  据了解,2005年,22岁的倪小姐与25岁的王先生相识,两人一见倾心。2006年3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不过让倪小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憧憬的甜蜜生活没有到来,到来的却是一记记老拳,原来婚后不久,王先生就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
  2009年12月,因王先生再次殴打她,倪小姐干脆搬回父母家居住,与王先生开始分居。2010年5月,倪小姐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因王先生未到庭应诉,倪小姐撤诉。2010年12月26日,倪小姐再次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予支持。此后双方关系并无好转,倪小姐再次起诉要求判令两人离婚,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和住房问题不需要法院处理。
  法庭上,被告王先生辩称,他与倪小姐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他也并未殴打倪小姐,双方产生争执是因为倪小姐所挑起,他与倪小姐产生冲突是迫于自卫,所以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倪小姐和王先生在婚姻过程中,未能妥善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以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且倪小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倪小姐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的意愿十分坚决。王先生虽不同意离婚,但也未能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以挽救双方的夫妻感情。
  最终,法院以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判决准许倪小姐与王先生离婚。

  统计显示
  家庭冷暴力更易被忽视

  一直以来,喜欢动手打人的直接暴力行为容易被法庭认定,而一些冷暴力行为因为较为隐性,常常被人们所忽视。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尤其是夫妻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其中,不少家暴的形式就是冷暴力,且家庭暴力有向年轻化发展的趋势。
  2012年初,全国妇联所做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显示,87.3%的被调查者听说过“家庭暴力”,93.5%的被调查者支持推动立法。
  但实际上,受中国传统家庭的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人选择默默忍受。对于“无形”的冷暴力,即便是一些当事人,也不知道如何开口或举证其确实存在。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3月,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在两会期间透露,第一部全国性的 《反家庭暴力法》 草案已起草完成。2011年7月15日,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然而时至今日,这部 《反家庭暴力法》 依然未能走出最后一步。
  《草案》 中明确指出,精神暴力(冷暴力)是指通过长期拒绝与配偶过性生活、长期讽刺、挖苦、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根据妇联的相关调查,有很大一部分已婚妇女曾遭遇过不同程度的精神暴力,这种暴力是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非常容易让受暴力一方患上抑郁症,也是导致夫妻离婚的一大重要因素,所以这一群体应该成为 《反家庭暴力法》 保护的对象。
  据本市妇联部门之前统计数据显示,前去反映家庭暴力的来访者,年龄段以40—60岁之间较多,其次是20—30岁的年龄段,且年轻化趋势明显,冷暴力出现的人群则更加偏向于白领群体。

  特征明显
  “80后”法律意识强 善于多方位取证

  杨浦区法院在对该院今年以来受理的涉“80后”离婚案件总结分析后指出,此类案件中,“80后”们普遍具有较强的取证意识和维权意识,善于从多个角度取证,这点与其他年龄层次的离婚案明显不同。该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涉“80后”离婚案,就有明显的上述特点。
  1988年出生的刘小姐将同龄的丈夫张先生告到法院,提出离婚。刘小姐的理由是,丈夫脾气不好,而且整天在家不务正业,沉迷于网络游戏,如今更是变本加厉,喝酒赌博夜不归宿,双方之间矛盾越来越大,终日为小事而不愉快。去年10月,丈夫第一次在家动手打了自己,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自己多次回家时都被丈夫打了出去,请求民警帮忙都无法改善,和丈夫协商又不成。于是刘小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庭上,张先生表达了自己的苦衷。他指出,妻子刘小姐在外的社会关系很多,情况复杂有些搞不清楚。去年10月,妻子就有将近半个月的时间没回家。张先生还称,自己的朋友曾经看到过妻子和其他男性在一起,有不正常关系。
  张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妻子的聊天记录、电话记录和信用卡消费记录等,以此证明她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例如,在刘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她和其他男子比较暧昧,相互以“老公老婆”相称; 电话记录则显示,刘小姐与某个号码保持着非常频繁的联系。
  除此之外,张先生还提供了一组手机照片,是妻子和其他男人的亲密合影。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照片原本是在刘小姐的手机中的,而且已经被删除了,但张先生利用技术手段对这些照片进行了恢复。
  法官表示,“80后”群体中的不少人都有比较高的文化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也普遍高于“60后”和“70后”们。就像上述案例中,离婚双方当事人往往都能够提供大量的电子数据为自己作证,这种情况颠覆了以往“白纸黑字”式的举证模式。
  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似乎都是构成离婚的理由,但这些都需要证据来支撑。杨浦区法院在总结分析中发现,和以往不同的是,“80后”们的法律意识较强,会尽力举证对方存在过错,提供网聊记录、婚恋网站注册信息、窃听录音、针孔录像、经技术手段恢复的手机删除信息等证据,举证方式和内容多元化。

  审理难点
  证据很多 认定很难

  针对“80后”离婚案件中各式各样的证据,尤其是形形色色的电子证据,杨浦区法院认为,这些电子证据如果是合法取得的,对方对真实性也不提出异议的,那么法院会认定它的效力; 如果对方对真实性提出异议,那首先就要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在对真实性作出判断之后,还需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认定。
  黄浦区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夫妻一方主张对方存有婚外情时,所能提供的证据一般是照片、书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对于年轻的80后来说,还可能包括手机短信、Email、QQ聊天记录、微博、微信等,但这些证据往往难以具备充足的证明效力。
  比如,照片只能反映出某个瞬间的片段,单凭几张照片容易断章取义、不足以认定事实; 忏悔信、承诺书常在庭审中被过错方矢口否认,辩称当时写下只是为了缓解夫妻矛盾; 录音录像很可能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短信、QQ等社交软件记录更是集照片、书信、录音、录像的弱点于一体。
  有的当事人还进一步主张子女非亲生,但这只能通过亲子鉴定来判断,很可能对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冲击。至于涉家庭暴力案件,许多受害人碍于情面而未及时报案或验伤,即使报案,相关记录上通常只有“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表述,并无欧打情节,导致事后难以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法官很难根据现有的证据推断确认一方存有过错。此外,若是无过错方想要请求赔偿,对于证据的要求则更为严苛。

  指点迷津
  取证需及时且无损第三方利益

  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谭芳律师指出,“80后”家庭暴力的原因相较以前有所变化。以往所发生的家庭暴力,往往是由于错位的观念,例如大男子主义者往往有可能打骂妻子,但是发生在“80后”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有不少是缺乏忍让,一时冲动所致。
  “80后独生子女往往以自我为中心,过惯了在家中被父母独宠的生活,对需要双方互相忍让的婚姻生活并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谭芳指出,正因为如此,夫妻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来是双方互让一步即可解决的纠纷,但对于“80后”夫妻而言,大家往往都不愿意忍让,再加上一时冲动,矛盾容易升级成为肢体纠纷,进而演变成家庭暴力。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肢体纠纷都能归结到家庭暴力的范畴中去。谭芳指出,要构成家庭暴力,至少要满足身体上受到伤害、多次发生等条件。
  对于婚姻中的任何一方,一旦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需要提起诉讼,可以提供受伤害证明、派出所等机构的调解笔录等作为证据。
  对此,黄浦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徐婷姿持支持态度。她认为,在出轨、家暴问题上,女性更应通过增强证据意识来提高自身的维权能力。“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下,女性对家暴、出轨问题往往忍气吞声,忍无可忍之时再行维权,却往往苦于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一方遭遇家暴后要及时验伤,有出警的保留出警记录。
  “相对于肢体暴力,夫妻之间存在的语言暴力如今更值得重视。”谭芳指出,从法律角度出发,语言暴力会损害人格尊严,受暴力者可以以此来提出诉讼,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语言暴力往往因为难以被记录,导致举证特别困难。即便能够提供录音、录像等证据,但要认定语言暴力的危害程度也是一大难题。
  对于“80后”离婚中比较突出的“小矛盾、大冲突”现象,谭芳建议,步入婚姻殿堂之前需要做好心理准备,夫妻之间需要更多地忍让和包容,才能走得更为长久。
  此外,对于“80后”离婚案中夫妻双方法律意识强烈,能提供窃听录音、针孔录像等形形色色的证据这一情节,谭芳指出,这类证据到底是否合法,首先要判断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举例来说,如果只是在家中这一私密场合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没有对其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那么所取得的证据在证实真实性、关联性之后,还是会被认可的。但是,如果这类录音录像证据是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例如潜入一方的办公室安装录音录像设备等,这样获得的证据并不合法,在离婚官司中也很难被认定为证据。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