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的问题及建议
【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离婚;缺席审判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离婚案件与日俱增,数量占到了基层法院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并且这个比例还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许多被告往往因为不想离婚或存有一种逆反心理,常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我行我素拒不到庭。法官们担心单方当事人到庭难以查明事实真伪,缺席判决离婚容易出错。但如果不缺席判决,又担心延误审理,导致案件超审限,因此使法官陷入两难境地。为了把案件搞准,且不延误审限,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做法。有些尽量避免缺席审理情形,通常是不厌其烦反复传唤当事人,必要时拘传当事人。此不能有效的话,有的审判人员则反复劝说原告一方撤诉;有的审判人员则要求当事人举证或者依职权调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
一般说来,离婚案件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才能有效解决,而缺席审判则不能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该类案件中的被告属于《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适用缺席判决,而应该适用《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拘传到庭。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实践中面对大量的离婚案件,如果每个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传的办法,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而且《民诉法》130条也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排除离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缺席审判规定,散见于“民诉法”及“民诉法若干意见”。民诉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第131条第2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针对离婚案件,民诉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100条及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12条还规定了应当到庭被告之情形。上述规定,涵盖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该制度与现代国外缺审判模式有很多方面的不同。就缺席含义而,我国民诉法上的缺席仅指开庭不到或中途未经许可退庭情况,并不指辩论。我国立法规定表明,我国缺乏较系统的缺席审判制度,制度体系在程序法功能发挥不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各行其是,褒足不前,损害了司法统一司权威。
离婚案件中缺席审理时会造成许多的困难,一是调解前置程序难以落实。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二是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真正目的难以查明。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较困难。同时,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三是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缺席审理时,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子女与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在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法院缺席审判一般由原告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判归被告抚养,但这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但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针对上述的困难,在缺席审判时应如何把握,笔者有如下的建议:首先,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审判中主要是看原告的举证。但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往往比较困难,多数事实均为当事人陈述,未经被告质证,人民法院也难以认定。但如果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前被告有书面答辩意见同意离婚的或夫妻双方曾签订过离婚协议等情形的,可以直接认定。而对于其它的证据则应当综合全案,并结合《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予以客观分析认定。对于一些故意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在确保已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和法院应诉材料的前提下,其拒不到庭就可以认定为被告以其行为表示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相当于一种“默视”,其不答辩不到庭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大多认定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与上述道理同出一辙。其次,缺席审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这属于被告的自认;没有答辩的,则应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要求处理。实践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夫妻财产则由原告负责保管。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权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做法,既能在庭前了解到被告的意见,又能提前做好化解被告思想矛盾的工作,为解决纠纷打好基础。同时要处理好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还有待于法律上的不断完善,对于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还应当设置更多的处罚机制或不到庭就对其不利的条款,增强被告主动到庭的自觉性,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调解率,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和稳定社会的作用。最后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尤其要针对性地加强民事诉讼法的普法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诉讼观,遇到诉讼时应积极面对,勇于应诉,营造良好的诉讼氛围。让广大群众知道躲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让他们能积极协助法庭审理案件,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缺席审判案件的数量,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简介】
杨文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