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夫妻财产制度研讨

 发布时间:2013-11-12 09:32 浏览量:1584421344

http://private11.bjsx23.host.35.com/Web_P/N_Show/?PID=9134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9日

下午14时,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进入夫妻财产制度专题研讨。本部分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兵担任主持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许莉担任评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兵主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夏正芳庭长首先进行发言,其演讲主题为《当前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探析》。夏庭长围绕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判断”,“配偶赠与小三关系认定”,“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如何理解”,“在司法审判中违章建筑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放弃继承效力如何”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指出了司法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夏正芳庭长发言)

    随后云南大学法学院杨晋玲教授以《试论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设立》为题进行发言。杨教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存在三个不足,并试图通过借鉴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探索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的可行性,以期通过另一种解决方式的运用为父母赠与房产的处理寻求更为合理的解决之道。

(云南大学法学院杨晋玲教授发言)

    接下来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裴桦老师以《也谈夫妻约定财产制与赠与》为题进行了发言。裴老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是一种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最高法院将其解释为一般赠与,没有全面平衡双方的利益。并建议在未来立法中要坚持独创式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中对夫妻赠与给予特别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夫妻赠与归入夫妻约定财产制,以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平衡双方的利益。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裴桦老师发言)

    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李洪祥教授作为第四位发言人演讲了《夫妻财产推定规则的伦理分析》。李教授分析了市场法与身份法下财产规则的伦理基础的不同,认为利己或者互利是两者共同的伦理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李教授得出了两个婚姻法方面的结论:一促进夫妻平等,实现夫妻公平;二尊重意思自治,发挥家庭职能。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李洪祥教授发言)

    随后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以《婚姻关系适用合理信赖保护之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何教授分析了婚姻关系适用合理信赖保护保护的基础和方式,认为结婚取得婚姻财产权是合理信赖保护的积极保护,离婚损害赔偿是合理信赖保护的消极保护。何教授将合同法上的信赖保护制度运用于婚姻关系,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

(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发言)

    最后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吴晓芳法官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发言。吴法官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不仅仅是出于纯粹理论的考虑,也是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才制定的。同时指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这种情况是一种自由、无限制的约定财产制,既可以是一种赠与,也可以是一种约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随后吴法官解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中“孳息”的含义,认为房租不是孳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应对孳息进行狭义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吴晓芳法官发言)

    主题演讲结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许莉教授分别进行了精彩的点评。马忆南教授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关于收益的投入问题可以通过案例创制规则进行解决。许莉教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以登记推定意思表示并不很妥当,这样规定是对姻亲关系的严重破坏;同时认为赠与与约定财产制是不同的,赠与作为合同是债,只能产生请求权;约定财产制会在夫妻内部直接导致物权归属的变动不需公示,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许莉教授发言)

    评议结束后,与会代表针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随后将进入青年论坛及闭幕式。

撰稿:刘胤宏、刘庆国
摄影:陈雪仪、朱庆华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刘胤宏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