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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购房”的争议新版本

 发布时间:2013-11-05 09:02 浏览量: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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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彩华
  时间:2013年10月30日

    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

    案由:所有权确权纠纷

    案情:2010年,张女士在广东省东莞市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她支付了定金及首期款,但购房合同上,买房人的名字是正筹办婚礼的张女士的未来女婿龚先生。2013年,张女士的女儿和女婿闹离婚,张女士也把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为张女士所有。该房是张女士借用女婿名义购买还是赠给女婿,成为本案的审理焦点。

    案情回放

    购房合同换成女婿名字

    2010年9月,香港居民张女士来到毗邻香港的广东东莞,看中了东莞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很快,张女士就跟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

    当时,国家调控房产,新出台了限制贷款政策。此前,张女士在大陆其他地方也购买了商品房,按新的贷款规定,张女士的首付款额度大幅提高,贷款利率也要相应提高。

    当时,张女士的女儿与龚先生正在操办婚事,感情很好。张女士回忆说,她当时就与龚先生约定,由她出资,借龚先生名义购买该房,以后再将房子变更到她名下。

    几天后,张女士跟开发商重新要了一份认购书,以张女士为买房人的原认购书作废,新认购书上的买房人换成了龚先生。张女士称,除了由她支付所有款项外,新认购书上龚先生的签名也是由她代签的。

    买房手续办理的第二个月,张女士的女儿与龚先生结婚了,龚先生成了张女士的女婿。

    2011年12月,开发商交付了房子。

    2013年,张女士的女儿和龚先生因感情问题闹起了离婚。张女士称,女儿的婚姻出现危机后,她再三要求龚先生协助办理变更房屋产权手续,但遭到拒绝。

    2013年6月,张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龚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张女士所有。

    庭审现场

    借名买房还是赠房

    法庭上,龚先生本人没有到庭,只委托了律师出庭。龚先生的代理律师称,购房首期款确实是龚先生的丈母娘张女士支付,但当时是张女士答应把房子赠送给他们夫妻俩的。

    张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则称,张女士已在大陆几个城市多次投资房产,这次到东莞买房,也是经过了多次考察,才确定购买这套房子用来投资的。当时因为买房资金周转不够,连按揭还款的部分款项都是跟亲戚借的,所以根本谈不上赠送给女婿房子。

    张女士当庭出示了她与亲戚之间的借款转账记录。张女士称,当时因为限贷政策出台,为了避免贷款不成功,眼见龚先生即将与其女儿结婚,才想到借用龚先生的名义代为贷款。房子交付后,因为是买来投资用的,她自己也没有住,就拿去出租了,跟物业交接及委托出租的手续,也都是她一手办理的。

    张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付款凭证、认购书、购房合同、收楼凭证、租赁手续等一系列证据,并证明房子的契税、物业费用、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她缴纳。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在签订第二份认购书时,是张女士口头表示赠送首期款给夫妻俩买房的。其实首期款里面,也包含了龚先生之前支付给张女士的办婚事礼金。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因为龚先生工作较忙,有些事情是由张女士去办的。 

    当法庭询问其所称的赠与行为是在何时何地发生的,龚先生代理律师称,当时是在龚先生家里,是张女士口头说的,没有旁人佐证。

    张女士反驳称,自己并没有稳定收入,还要供房款,自己都有经济压力,怎么会买房子赠与龚先生?张女士表示,她同意把女儿嫁给对方“已属不易”,还要送上一套房子不合常情。

    对于龚先生一方关于首期款包括结婚彩礼钱的说法,张女士称,龚先生之前允诺的彩礼钱一分都没给。

    法庭询问龚先生是何时何地、支付多少金额的彩礼,代理律师称,是在龚家支付的,但“具体时间、具体金额都记不清了”。

    按揭贷款由谁支付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称,按揭贷款是由龚先生支付的,按揭还款账户用的是龚先生的名字。

    张女士则称,该还贷账户一直是由她实际掌握,由她负责支付按揭贷款。房子出租前,是由她出资还贷。房子出租后,她与租客约定,让租客直接将租金打入该按揭账户以抵扣还款。

    当法庭询问有关租金金额、租期、支付周期和方式等租赁合同的细节是如何敲定的,龚先生代理律师称,是龚先生和张女士一起商量后,交给张女士去做的,当时龚先生比较忙。

    张女士则称,租赁合同的细节及执行,都是她跟租客协商决定的,房子一直由她实际控制,办理跟房子有关手续留的也都是她的手机号码。而龚先生对房子的交付、出租等事项均毫不知情,“如果房子是他的,他的行为违背人之常情”。

    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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