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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12年来首次大修遭受家暴可申请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3-11-04 09:51 浏览量:484

http://dzb.scfzbs.com/shtml/scfzb/20130924/7975.shtml
    修订草案将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侵权,以及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公益侵权等事项都被纳入援助范围
    本报讯(记者 开永丽)昨(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成都开幕。颁布施行12年后迎来首次大修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大会审议。
    修订草案共六章50条,与原条例五章31条相比,增加一章,修改25条,增加19条。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增加和修改。
    据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杨介绍,《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援助社会需求和工作现状已不适应。“特别是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协调。”王杨说,同时,全省各地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需要总结,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对条例进行修订已经十分必要。
解读
■扩大援助范围
公益侵权可申请受援
    根据我省实际,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几乎涵盖了所有低收入群体,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人员等六类群体。二是将与民生相关的事项,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及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员纳入援助范围。三是将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的相关弱势群体纳入援助事项。四是将环境污染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公益侵权纳入援助事项。五是将见义勇为、社会公益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等特殊情形纳入援助对象。
■增设法援人员
两类人员可提供援助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本此修订,根据我省实际,仍保留了原条例中的“公证人员”,同时增设了“司法鉴定人员”,这两类人员仅对法律援助案件涉及有关公证或司法鉴定的事项给予法律援助。
■与《律师法》等协调
确认为“无偿法律服务”
    为保证修改后的条例与《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统一与协调,修订草案将法律援助确定为“无偿法律服务”,修正了原条例关于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行免、减收费用”的规定。此外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性质,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职责。
■与《刑诉法》的统一
司法机关有援助职责
    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作出了新的规定,修订草案据此也作了相应的修订。
    明确了选择性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与范围,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申请援助。
    对强制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修订草案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对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相关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援助。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职责,修订草案从法律援助告知义务、及时通知辩护与代理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支持等方面,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具体职责。
■与司法救助相衔接
可依据救助决定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两者在实施机制上存在关联性、可协调性,”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杨指出,修订草案参照最高法、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精神,对两者作了衔接规定。
    草案规定,申请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情形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受援人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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