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
2013年10月21日07:30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吕静
新鲜!为解决家事矛盾,宝安法院为此设立深圳市首家家事审判庭。记者昨天从该院获悉,家事审判庭由一名负责人和多名具有丰富家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审理第一审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包括离婚财产纠纷等20余类普通的家事案件。
家事纠纷立案专门排队叫号
为适应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案件受理和流转的特殊要求,宝安法院采取措施,全面规范家事纠纷案件立案和流转工作,从源头确保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首先,设计独具特色的家事案件诉讼相关文书。针对家事审判改革的特殊需要,宝安法院设计并制作了独具特色的家事案件诉讼指南、诉讼指引、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等,设计启用了区别于其他案件的特色档案袋,方便案卷识别,提高案件流转效率。
其次,设立家事案件专门受理窗口。实行家事纠纷立案专门排队叫号,指派熟练掌握家事纠纷案件处理规范的立案人员坐驻窗口专门受理家事纠纷立案。
第三,严格规范家事案件受理流转流程。制定了《关于受理及流转家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从受案范围、诉前指引、立案审查、材料发放及分案规则等方面全面规范家事案件受理及流转。
最后,强化家事纠纷诉讼指引与诉讼提示。发出针对家事纠纷的伦理、情感属性,强化调解引导,从案件入口环节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联调和审前调解;针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示可选择司法救助及法律援助;针对家事审判的特色,特别提示三项制度,即诉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离婚证明书制度。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纠纷中,常常发生家暴现象,为保护弱者,法院特推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记者在宝安法院采访时,该院沙井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启动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结果,男方未再对女方作出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女子王某与李某于2002年打工时认识、相恋,生育一儿一女,于2013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但李某常对外宣称自己已离婚,并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暧昧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经常对王某及其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王某及其弟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并入院治疗,夫妻关系不断恶化。李某还经常将王某的生活照发至网上,并在照片下写上“泼妇、小心点儿”等侮辱、恐吓性文字。
2013年7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诉讼期间,李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邮件方式恐吓王某,并扬言“我不搞死你全家,我不姓李”。此外,王某还指称李某有骚扰、跟踪等其他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行为。王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鉴于李某对王某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法院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为确保裁定的顺利执行,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裁定作出后,李某未再对王某作出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显成效
离婚案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夫妻双方矛盾的焦点。从2013年7月12日起,宝安法院要求所有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均应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主动向法院申报夫妻财产状况。这一办法让当事人不敢以隐瞒财产来承担法律后果。而该院民一庭也运用财产申报制度,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
女子何某与黄某是夫妻,何某是某机关的临聘人员,月工资3500元左右,黄某常年经商,收入不详。2013年8月,何某起诉要求离婚,黄某同意,但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争执不下。何某指称黄某经常出入高档娱乐场所,有车、有房、有股份、有存款,要求分割。但由于黄某系经商,收入不固定,故何某无法举证证明黄某的财产状况,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而黄某则坚称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并反过来要求分割何某的工资收入。按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何某因不能举证而处于十分不利的诉讼地位,不仅其要求分割黄某名下财产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相反其名下的工资收入还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该院在审理此案时,将《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财产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并告知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即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处理相关夫妻财产的权利,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制裁。
在收到法院的财产申报表后,黄某很快转变了原来的强硬态度,主动要求与何某和解。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离婚协议。
(原标题:宝安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