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参与百余件涉及妇女利益的法律和政策制定修改 妇联持续推动立法保护妇女权益

 发布时间:2013-10-30 08:50 浏览量:529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1028/Articel03003GN.htm
( 2013-10-2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陈丽平
  过去的五年,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重大发展和长足进步的五年。这期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有法可依。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五年来,全国妇联源头维权工作实现了从推动完善立法到促进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和推进。

紧跟国家立法进程
源头维权广度拓展

  五年来,全国妇联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组织章程的规定,围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先期部署、统筹规划源头维权工作,主动、及时跟进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进程。
  五年来,全国妇联共参与刑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保险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百余件次涉及妇女利益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修改,代表妇女利益提出建议,旗帜鲜明地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高农村妇女参政比例、发挥妇联组织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等意见建议,被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采纳,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社会性别意识在法律政策中得到切实体现,促进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法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只有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妇女的权益。
  近年来,全国妇联将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法律贯彻落实作为源头参与的关键环节,认真研究不同妇女群体普遍性、规律性问题,通过议案、提案、调研报告、信息报送等形式,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如男女同龄退休、取消嫖宿幼女罪、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综合治理买方市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妇女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使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办理提案议案的过程成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过程。
  为了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不断完善,全国妇联开展了以社会性别视角评价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社会效果的立法后评估,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客观评价,为下一步继续修改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满足妇女群众对法律保护的需求提供了科学依据。

突出重点加强研究
源头维权深入推进

  在源头参与工作中,全国妇联注重科学调查和理论研究的常态化,形成了翔实的调查报告和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同时,有效发挥维权特聘专家在专业领域的优势力量,不断提高源头参与质量,主动推进了一批重点领域的立法,使妇女权益法律保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08年,全国妇联首次在两会期间提出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标志着全国妇联集组织力量全力投入反家暴立法的推动进程。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的五年中,全国妇联每年都坚持不懈地提出这项立法建议,并且主动承担了立法前的基础性准备工作,包括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独立或联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政协社法委进行实地调查,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论证,开展多项数据调查,组织深入的理论研究,起草法律草案建议稿,征集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探索多部门合作反家暴工作机制,总结国内外有效经验,为反家暴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
  2012年,反家庭暴力法终于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被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这是继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20年来全国妇联再次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一部新的保护妇女权益法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这部法律如出台,将填补我国对公民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保护的空白,造福亿万妇女及其家庭。
  全国妇联还抓住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契机,积极参与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就生育保险的顶层设计建言献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特别是促成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畴,彰显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符合人民群众利益,为生育保险制度的推行赢得了更多社会共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近年来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法规。作为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全国妇联始终高度关注这部法规的立法过程。在深入研究妇女劳动权益中的重点问题、认真了解女职工需求和恰当借鉴国际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既注意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现实利益,又充分考虑到女性未来发展的要求,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等方面提出建议,被正式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采纳,成为法规颁布后广受社会关注的突出亮点。这部法规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将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责任。

加强指导鼓励创新
地方立法硕果累累

  全国妇联在积极推动国家制定修改了一批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妇联参与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全国妇联推动31个省区市全部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将国家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各地实施办法的修改在保持原有体例不变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有的地方的实施办法新增条款达一倍之多,内容上注重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甚至从经费保障、人员保障等方面作了细致的规定,既反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重点,又充分结合了地方实际,而且还吸收、借鉴了近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理论的重大研究成果和先进理念,更加具有时代特色。
  五年来,全国妇联还指导28个省区市制定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更加广泛的界定,规范了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设置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构,不仅及时保护了当地受到家暴的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全国妇联鼓励地方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性别平等立法方面也取得突破。我国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出台,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性别平等的含义,创设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建立了反性别歧视制度、性别统计制度、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和性别预算制度。这种变单性别保护为多元化性别平等规范的立法模式,开创了我国内地性别平等立法的先河,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了经验。
  全国妇联还鼓励江苏省建立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通过推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讨,特别是从审查评估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中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实效性的层面,加强对妇女生存发展切身利益和重大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理念纳入决策主流,纳入法律和公共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