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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效果很好,地位待明了

 发布时间:2013-10-16 09:17 浏览量: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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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5      中国妇女报  
 
 

女法官向家暴当事人送达“人身保护令”。

    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实施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肯定人身保护令是防治家暴“最有效的一个制度”,呼吁司法解释性文件明确将其纳入“行为保全”。

    “你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彭迪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上访妇女常说的一句话。彭迪现任湖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从事妇女维权工作多年。在她看来,“人身保护令真的是在家庭暴力方面最有效的一个制度,湖南所有的法院都在鼓励实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彭迪的上述观点是在9月26日由反家暴网络/北京帆葆主持召开的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实施问题研讨会上发表的。
    当日,北京、上海、江苏、河北、湖南、陕西等省市来自法院、妇联、律师、高校以及国际机构等方面的代表,在京热烈探讨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2008年试行以来的经验和挑战,对如何更好地推进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建言献策。

    “现在是一个非常好的时机,希望能在即将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中明确‘行为保全’包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受暴妇女、儿童和受暴力威胁者所发挥的作用,得到与会代表的积极肯定。“在反家暴法未出台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保护家暴受害人最有效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开展下去。”反家暴网络创始人之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说。
    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最早始于2008年。当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发《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工作。
    在肯定成就的同时,多位专家、实务工作者指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实施当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障碍,如申请率低、法院“立案难”、法院出判难、受害人举证难等。
    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魏清利介绍,按照陕西省高院的统计,各级法院每年受理婚姻家庭案件3.5万件左右,3年以来全省总计发出43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两相比较,“申请的很少”。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是婚姻家事案件的专业律师。他尴尬地发现,尽管他和同行非常积极地向北京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是至今无果。北京基层法院至今也只发出了两三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对此,陈明侠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只是指导性文件,不是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所以在执行时有的法院认可,有的法院并不认可。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以此为法律依据。她希望,“在反家暴法出台前,如果能够将人身保护裁定上升到司法解释层面,或者成为法院的正式司法文件,在执法时就会更顺利一些。”
    杨晓林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制定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他本人曾参加了一次座谈会。“现在是一个非常好的时机,如果能在民事诉讼法具体实施的意见当中明确一下‘行为保全’包含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就会极大地促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杨晓林兴奋地说。
    一位参会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建议,从立法的层面应尽早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独成章规定实体内容、程序内容、执行方式和违反后果,为司法提供明确清晰的裁判依据和规范标准。

    “执行一直是困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全面发展的一个问题,特别希望公安机关能够迅速行动起来,和人民法院一起,共同推动”

    多机构合作被普遍认为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但是,多位专家、实务工作者普遍反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执行中面临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点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试点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
    上述那位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看到这一数据的同时,更关注它背后的问题,“法律制度的运行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更要注重违反后的惩罚制度。”
    《指南》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由公安和法院负责裁定内容的执行和监督,在实践中一些试点法院也扩大了送达范围和抄送范围。但是,作为执行监督主体的公安和法院的职责各不相同,各地公安和法院之间的协作关系好坏不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进而影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强制力的发挥。
    “执行一直是困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更迅速、更全面发展的一个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陈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据她掌握的情况,到现在为止,全国有4人违反了保护裁定的禁止性内容,但其中3人是被法院司法拘留,1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是不得已而为之。”在陈敏看来,法院不是24小时上班,没有办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行为作出及时的反应。另外,根据我国《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在国际上,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也都是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而我国法院在此项工作中承担了本不应该也难以由法院承担的工作。
    “在我国反家暴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今天,我们特别希望公安机关能够迅速行动起来,和人民法院一起,共同推动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试点工作,为我国反家暴立法积累经验。”陈敏说。
    “公安机关是政府机关,承担行政职责,而且是接触家庭暴力的第一线部门,一旦接到报警应当及时介入家庭暴力。”在当日的发言和会后的采访中,陈明侠亦多次强调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江苏省走在了全国前列,该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康莉介绍了江苏省今年开始试行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这个制度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对特别轻微的家庭暴力由公安机关进行告诫。此外,还赋予告诫书在司法上的证据效应。从“不愿意”、碍于情面推广到主动推广,公安机关发现,发了告诫书之后,因家庭暴力重复报警量减少了。

    “目前面临的困境根本上是对家暴的认识问题,是性别平等的观念问题。家暴严重侵犯公民人权,公权力必须介入”

    多位与会代表反映,人们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往往习惯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内部范畴,归结为家庭内部纠纷,并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名义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范围之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目前面临的困境根本上是对家暴的认识问题,是性别平等的观念问题。”陈明侠直指问题的根本。
    陈明侠认为,虽然多年来反家暴人士呼吁对家暴持“零容忍”态度,NGO、妇联也作了很多相关的培训工作,但没有培训的地方毕竟还占很大比例,人们对家暴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作为公检法司工作人员,还有不少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公权力不宜介入家务事。
    “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公权力必须介入。”陈明侠语气坚定地说,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应当将“及时、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为自己执法的重要理念和原则。(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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