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男被限制在200米外 人身保护让她过上“太平日子”
文女士是深圳宝安区的一名教师,1995年大学毕业前两个月结的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通过朋友关系独自去办结婚证,我没有到场,更没有签名。”她说,“现在想起来,我一个大学生嫁给了一个小学生,真是荒唐!”
婚后,丈夫衣某开工厂、办酒楼,身家上千万,但夫妻双方互相猜疑纠纷不断。“2000年5月的一天,我赌气到朋友家玩,他带着儿子找到我,一个巴掌打过来,我的眼镜被打飞!我体会到了什么叫做火冒金星,随后眼角起了个大包……去年8月15日晚上11点,在一家酒店6楼的过道里,他猛地推我一把,想让我摔死!第二天我在高速公路开车,他坐在后面和我吵,突然抢夺方向盘,说要同归于尽。幸好我反应及时,才避免了车祸……”文女士说。去年10月23日,她向宝安法院起诉要求离婚。11月21日,衣某说妻子有精神病,想方设法将文女士送进了深圳康宁医院。凌晨时分,文女士穿着病号服逃跑,惊动了医院领导层;儿子得知母亲下落后,要报警求助。3天后,文女士才恢复了自由,康宁医院的诊断结果为:无精神病。
根据文女士的申请,宝安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确认了衣某发短信威胁文“如敢卖房(还债),让你活不过三日”等事实,裁定:禁止衣某殴打、威胁文女士;禁止衣某骚扰、跟踪,妨碍文的正常生活;禁止衣某在距离文的居所、工作单位200米之范围内活动。8月20日,文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两年多来,我第一次过上了正常生活,第一次体会到人的尊严!真心感谢陈沁寰法官和宝安法院的领导!”
宝安法院院长闻长智介绍,这是该院有史以来作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去年6月,深圳市人大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今年7月11日,宝安法院制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细则》。作为创建家事纠纷综合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12日,宝安法院与宝安公安分局联合签署了《关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办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家庭暴力时,可以建议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无法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违反保护裁定的,申请人可以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应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批评和训诫;可以将加害人带离,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拍照、验伤;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宝安法院与公安机关联手保护家事纠纷中的受害人,这是一项创新举措;法院裁定的执行有了可靠有力的保障,其效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