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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不公正 遭索赔24万法院认定公证处确实违反程序,但损失有待举证;事发淮南

 发布时间:2013-10-14 10:12 浏览量: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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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9日 23:16   稿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我没有向公证处申请过任何公证,怎么就被公证了呢?”说起自己的遭遇,淮南市民冯开和称,公证书给他带来巨大损失。事后他将公证处告上法庭,索赔24万元。记者获悉,经过法院审理,公证处违反程序公证的事实得到认定,但冯开和的索赔因证据不足遭到驳回。

  没申请公证却“被公证”
冯开和称,在自己遭遇“被公证”的事实中,连最起码的谈话笔录都是假的。“你看,谈话笔录上记载的接待时间是2004年11月18日,接待人、记录人均为郁某某,可事实上2004年11月18日,我在广东东莞。”

  冯开和起诉称,2004年11月18日,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原淮南市公证处)违反法定程序,没有认真审查自己与程某于2004年5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错误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04)皖淮证民字第9802号公证书。程某依据该公证书于2005年5月以其个人名义同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公司的房产进行租赁,给自己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为此,冯开和将淮南市正诚公证处起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淮南市正诚公证书撤销(2004)皖淮证民字第9802号公证书,并赔偿24万元。

  公证处承认程序有错误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省公证协会曾对该公证书进行了复查,并指出该公证书“不能充分证明冯开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在办理该公证事项时,没有收集冯开和的身份证明材料,没有与其见面并审查其身份等情况”“公证书制作完毕后,公证处没有按规定送达投诉人”等四条违反公证程序的情形,并建议撤销该公证书。

  该案于今年3月1日公开庭审理。

  庭审中,淮南市正诚公证处认为,冯开和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离婚后打过多次官司。2004年11月,程某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他们于2004年5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公证处受理后,公证员通过电话与冯开和联系,确认了该协议确系他们双方签订,因冯开和在外地不能到现场,公证员就将谈话笔录传真至冯开和处,由其签字后回传至公证处,于是办理了相关公证。

  答辩中,公证处承认,他们出具的(2004)皖淮证民字第9802号公证书确实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定,后经过复查,作出了《撤销公证书决定书》,撤销了该公证。

  法院认定公证处有过错

  近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已审结。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开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淮南正诚公证处在办理(2004)皖淮证民字第9802号公证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其审查、核实的责任,在冯开和没有向其提出公证申请、没有同冯开和见面并审查其身份、资格、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该公证书,公证书作出后也并未向冯开和送达。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通过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淮南正诚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其公证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冯开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证处的过错行为与程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公证处过错行为与程某将房屋租赁他人存在因果关系,且未提供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对其索赔24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目前,冯开和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记者殷平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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