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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公房转让款 女儿将母告上庭法院判决母亲给付女儿22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10 09:38 浏览量:541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0/09/content_6356.htm
2013年10月09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胡蝶飞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讯 年过八旬的赵老太欲转让所承租公房,因女儿晓金(化名)的户口还挂在该承租屋内,赵老太与女儿签署协议允诺将转让房款50%给予女儿。然而事后赵老太并未履约,女儿晓金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赵老太给付女儿晓金22万元公房转让款。
  18年前赵老太与丈夫老金离婚并约定,承租公房给赵老太居住,丈夫老金住房自行解决。赵老太与老金曾生育多名子女,晓金为女儿之一。虽然该公房由赵老太承租,但女儿晓金的户籍也在该公房内,属同住人。“去年11月28日,我跟母亲约定好的,如果她要转让公房承租权,她要将转让款的一半给我作为补偿”,晓金称。但去年12月,赵老太将公房承租权转让出去,却没有履行约定,给女儿一半转让款。于是,今年3月,晓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母亲按约给付公房转让款72万元。
  82岁的赵老太则称,该公房与丈夫离婚后由她承租,而女儿晓金用欺骗手段将户口迁入。虽然与女儿的协议上自己签了字,但因双方未履行去居委会协调公房承租权转让,该协议应属无效。赵老太称,女儿晓金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系空挂户口,不能获得转让房款。转让款除看病及归还借款已用掉多半,余款考虑自己年老体弱、疾病缠身进养老院之用。审理中,赵老太表示考虑女儿曾办手续等愿给予10万元作补偿。
  法庭上,女儿晓金认为,自己的户籍在该公房内,应属房屋同住人。因此,无论动迁还是承租权转让,都应享有该房屋的一半权利。赵老太则表示不愿支付转让款,称女儿户籍系空挂,要给予一半公房转让款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赵老太承租且实际居住,女儿晓金虽户籍在该房屋内,却不居住该房屋内,且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存在居住困难情况,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基于双方在知识、信息及认知上的欠缺,在订立卖房协议时对同住人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协议的权利义务失衡,赵老太利益受到较大损失。赵老太转让该承租权房屋,若向女儿给付一半转让款,将难以解决自身今后的居住问题。然而,考虑到女儿晓金在母亲转让房屋承租权过程中,不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还迁出户籍,赵老太为此受益,否则无法将房屋承租权作转让,遂法院作出由赵老太酌情给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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