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为讨公房转让款 女儿将母告上庭法院判决母亲给付女儿22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10 09:38 浏览量:555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0/09/content_6356.htm
2013年10月09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胡蝶飞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讯 年过八旬的赵老太欲转让所承租公房,因女儿晓金(化名)的户口还挂在该承租屋内,赵老太与女儿签署协议允诺将转让房款50%给予女儿。然而事后赵老太并未履约,女儿晓金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赵老太给付女儿晓金22万元公房转让款。
  18年前赵老太与丈夫老金离婚并约定,承租公房给赵老太居住,丈夫老金住房自行解决。赵老太与老金曾生育多名子女,晓金为女儿之一。虽然该公房由赵老太承租,但女儿晓金的户籍也在该公房内,属同住人。“去年11月28日,我跟母亲约定好的,如果她要转让公房承租权,她要将转让款的一半给我作为补偿”,晓金称。但去年12月,赵老太将公房承租权转让出去,却没有履行约定,给女儿一半转让款。于是,今年3月,晓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母亲按约给付公房转让款72万元。
  82岁的赵老太则称,该公房与丈夫离婚后由她承租,而女儿晓金用欺骗手段将户口迁入。虽然与女儿的协议上自己签了字,但因双方未履行去居委会协调公房承租权转让,该协议应属无效。赵老太称,女儿晓金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系空挂户口,不能获得转让房款。转让款除看病及归还借款已用掉多半,余款考虑自己年老体弱、疾病缠身进养老院之用。审理中,赵老太表示考虑女儿曾办手续等愿给予10万元作补偿。
  法庭上,女儿晓金认为,自己的户籍在该公房内,应属房屋同住人。因此,无论动迁还是承租权转让,都应享有该房屋的一半权利。赵老太则表示不愿支付转让款,称女儿户籍系空挂,要给予一半公房转让款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赵老太承租且实际居住,女儿晓金虽户籍在该房屋内,却不居住该房屋内,且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存在居住困难情况,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基于双方在知识、信息及认知上的欠缺,在订立卖房协议时对同住人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协议的权利义务失衡,赵老太利益受到较大损失。赵老太转让该承租权房屋,若向女儿给付一半转让款,将难以解决自身今后的居住问题。然而,考虑到女儿晓金在母亲转让房屋承租权过程中,不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还迁出户籍,赵老太为此受益,否则无法将房屋承租权作转让,遂法院作出由赵老太酌情给付的判决。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