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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案趋增取证困难 一言不合刀划妻子

 发布时间:2013-10-07 15:23 浏览量: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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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3-9-30 10:04 |  编辑: Bestet |   来源: 北晚新视觉

2013年9月30日,本报记者昨天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在该院受理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逐渐增多,其中2011年34件、2012年114件,而2013年截至到九月中旬已有104件。在最近的案件中,同样诉称被家暴的,有些被法院认定构成了家庭暴力,有些则最终未予认定。有妻子明明遭受家庭暴力,只起诉丈夫赔偿,却不能获赔。就众人关心的这些“家暴”问题,海淀法院的吴晶晶法官进行了评析,并提醒施暴者除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小两口互诉被家暴 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不构成家暴

 

李先生与张小姐原是大学同班同学。这对校园甜蜜恋人一毕业,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然而婚后,因为谁拖地、谁做饭洗完等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年轻气盛的两人也曾多次在争吵中相互推搡,但均未造成身体伤害。

一年后,张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要求适当多分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但应诉时否认自己实施家暴,同时还主张张小姐有施暴情形。

法院经过审理,并未采信两人关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最终判决李先生与张小姐离婚,家庭财产两人各分一半。

 

法官释法 认定家暴:主观故意+客观行为+造成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海淀法院的吴晶晶法官说,家庭暴力有三个重要构成要件:一是施暴人主观上有伤害家庭成员的故意性;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人身伤害行为与消极的冷暴力行为;三是造成被施暴人身体与精神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

此案中,李先生与张小姐在争吵中都有动手,但均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所以法院未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另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三大特性,即偶发性、间断性、暴力性。如果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虐待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我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妻子做月子被打伤 凭诊断书和保证书终获精神赔偿

 

都已年过三十的王先生和常女士经人介绍,迅速建立起恋爱关系,而且很快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刚结婚时,两人尚能相敬如宾。不久常女士怀孕了,工作忙碌的王某无暇照顾,便接父母过来照看妻子。但他万万没想到,此举竟然拉开了婆媳大战。王先生与常女士的关系也日渐恶化。

在一次争吵中,王先生盛怒之下,动手将尚在做月子中的妻子打伤。常女士入院诊断为皮下组织瘀伤。事后,王先生写下保证书,表示绝不再犯,但之后却仍因家庭矛盾动过几次手。

当孩子3岁时,常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由她来抚养孩子,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常某实施家庭暴力,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常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认定家暴比例不足20% 建议及时报警就医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吴晶晶法官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因此支持了常女士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的重点与难点是“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吴法官告诉记者:“从既往案例来看,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比例不足20%。这主要原因是,被施暴人没有及时保留、采集相关证据,以致法院难以认定。”

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行为具有隐蔽性,外界介入困难。吴晶晶法官就此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报警,或者联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安保部门出面调解、劝阻,被施暴人还应入医就诊,从而形成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以及人证等证明材料。

 

好酒嗜赌丈夫殴妻

不起诉离婚 索要精神抚慰金判驳

 

结婚10年,孩子6岁,徐先生与夏女士这对夫妻的感情还不错。但是丈夫徐某好酒又嗜赌,喝多了或赌输了,就回家对妻子大打出手。而在事后,他又百般认错,甚至下跪求饶。夏女士虽恨丈夫屡教不改,却又舍不得让年幼的孩子面对一个破碎的家庭。

后来有一天,徐先生醉醺醺地回家,挥拳将妻子的头面部打伤。夏女士心灰意冷,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但她并没有提起离婚之诉。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不离婚主张家暴损害赔偿 法院不予支持

 

吴晶晶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法》第46条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就驳回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上述条款还同时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为此吴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主动起诉离婚,如果要求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如果是实施家庭暴力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法院判决离婚后1年内,无过错方可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一言不合刀划妻子

构成轻伤 丈夫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因家庭琐事,结婚5年的刘先生与秦女士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次,夫妻俩一言不合,刘先生一拳打中秦女士的眼眶,后被家人拉开。但刘先生怒火难消,趁妻子正在午睡,竟拿水果刀,将秦女士的左后脚跟划伤!

事发后,秦女士报警。经法医鉴定,秦女士的左侧跟腱断裂,右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官释法 家暴可能涉及犯罪 达规定伤情追究刑责

 

“此案中的家庭暴力,就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吴晶晶法官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未构成轻微伤的,承担婚姻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轻微伤的,就适用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将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而构成轻伤、重伤或造成死亡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因为性格不和、家庭琐事等产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破碎的就不仅仅是本来温暖、完整的家庭了,还可能是原本灿烂的人生。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林靖/文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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