恼人的“彩礼”
□本报记者 陈坚 本报通讯员 夏 倩
“彩礼”又称聘礼,是一种民间习俗。近年来,“彩礼”水涨船高,“彩礼”的多少直接关乎到了婚姻男女双方家庭的颜面,而花了高额代价换回的“婚姻”却惹出了不少官司。据无锡崇安法院的一项调研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1年,该院审理的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仅2起,2012年增至5起,今年以来就有8起。
同居男女彩礼“不存在”
林某和陆某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比陆某大8岁的林某是某公司经理,经人介绍与陆某相识。在陆某看来,林某事业有成,又会照顾人,两人交往半年就开始同居。林某认为,陆某年轻漂亮,平时带出去在朋友面前也颇有面子。为此,对于陆某的要求,林某总是百依百顺。
2012年7月,林某为陆某买了辆车,还为陆某购买的房子进行新房装修。同年12月,林某花费不少心思准备求婚,谁知被陆某当场拒绝,理由是陆某在恋爱之初就向林某坦白其不想结婚,只想谈恋爱。林某称,当时以为陆某是开玩笑的,没想到她这么认真。一次的拒绝并没有打消林某的念头,今年2月,林某再次向陆某求婚,但得到的仍然是同样的结果。
眼看自己快近40了,想到父母的催促和自己真心实意的付出,林某感到十分后悔。一怒之下,林某提出了分手,并向法院起诉要回其在恋爱时支付给陆某的彩礼,其中包括车辆钱、装修款及日常给予陆某的零花钱共计30余万。
在庭上,陆某告诉法官,车辆现登记在其名下,林某支付的仅是首付款,剩余的贷款都是自行支付的。且该车并不是彩礼,而是赠与。“刚和他认识的时候,我就很明确的表达过我不想结婚的念头,我们只是同居男女关系。”
承办法官认为,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姻风俗中的一种,指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以结婚为附加条件,条件不成时接受彩礼一方应返还财物。给付彩礼与婚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该案中,林某和陆某既没有按照当地的风俗宴请嘉宾,也没有让双方家长都知晓,所以林某主张的钱并不符合彩礼。最后,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彩礼“错位”诉请被驳回
今年36岁的赵某和32岁的钱某都是无锡人。去年3月,赵某和钱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的撮合下,两人很快就谈婚论嫁。同年11月,赵某家人在媒人的陪同下,选了良辰吉日去钱某家提亲,并准备了10.8万元的彩礼。
亲提了,彩礼也付了,双方的父母就等着在今年5月份给两人举办婚礼。但计划赶不上变化,赵某和钱某因无法忍受对方身上的缺点,闹僵了。赵某认为,钱某很任性,两人吵了几次架就提出不结婚了,其多次上门道歉才和好,后又去催促办理结婚登记被拒绝,既然对方没诚意,现在他也不想结婚了。
而在钱某看来,一切恰恰相反。钱某称,赵某很孝顺,这点她可以接受,但就是因为太孝顺,导致事事都听他母亲的话,而且在平时的恋爱中赵某身上很少带钱,吃饭、买东西都是自己在付钱,甚至结婚登记领证的钱赵某都没准备好,这些细节让其很难放心去结婚。之后,男方又到其家里提出不结婚了,这戏剧性的变化让她很难接受。
在赵某诉至法院后,钱某提出,彩礼是赵某的父母拿出来的,交给了自己的父母,自己并未实际收到该款,且按照习俗,其父母已经用这些钱购置了结婚的物品,这些物品均放在两人准备结婚的新房内。
赵某的母亲称,为了儿子结婚,老早就在存钱,彩礼就是她的积蓄,当时去女方家下聘时是钱某的母亲收下后放进了房间。但对于彩礼已经购置了物品的说辞,赵某对此不认可。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赵某并非彩礼的所有人,也非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其与该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闪婚闪离彩礼仍须返还
谢某和唐某两人都是80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后,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在与双方家长见过面后便开始谈论结婚的事情。按照地方习俗,谢某给付了8.8万元的彩礼。2012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1月办了酒席。
婚后的生活,远没有小两口想的那么幸福。因为和谢某的父母同住,唐某心里总觉得不舒服。吵架、闹脾气导致两人关系越来越僵,唐某索性搬回了娘家。今年4月,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因主要是其认为丈夫脾气暴躁,对于长辈不是很有礼貌。面对唐某突然的离婚要求,谢某有点措手不及。谢某称,婚姻毕竟是终生大事,虽然两人共同生活才不到3个月就开始分居了,但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唐某和谢某有了一段相对冷静的时间,但唐某执意离婚,谢某也只得同意。谢某提出,为了结婚的事,家里花费了不少钱,其中包括给女方买的金银首饰、出去度蜜月等。现在自己的工资收入比较低,如果离婚,希望对方能返还部分彩礼钱。
“我不想在吵吵闹闹中过日子。关于彩礼钱,当时我们就说好用于举办婚礼了。”唐某称,“我们是领了证之后再办酒席的,我现在离婚,要分割的是领证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装修、男方的戒指我们家都出钱了,还有我的嫁妆。”
在唐某罗列的清单中,小至锅碗瓢盆大至金银首饰,统统需要分割。承办法官认为,唐某和谢某需要分割的既有婚前财产又有婚后财产,需要双方大量举证。在法官的调解下,唐某和谢某同意各自返还对方所购的重要物品,唐某同意返还谢某彩礼4万元。
法官点评
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彩礼问题的处理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崇安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周溧表示,法律虽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如果返还应根据哪方先主动提出结束婚姻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而定。
周溧提醒,彩礼作为结婚过程中家庭的一项重要开支,首先结婚男女双方就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不要把结婚当成儿戏;其次,男方家庭应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来给付彩礼,不要盲目攀比,为了要面子而欠债累累;再次,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是以结婚登记为准,登记后所谓的“彩礼”系婚后所得,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应明确“彩礼”交付的时间。(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