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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正拉近司法和人民的距离” 台湾力推“人民观审制”

 发布时间:2012-01-20 14:38 浏览量:323

 近日,台湾“司法院”推出“人民观审制”,其基本的内容如下:

 

  依一定程序选出一定人数的民众担任观审员。针对某些重罪案件,全程参与第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观审员参与评议并在与法官充分讨论后形成多数意见,但法官作成判决时可不接受,然于不接受时应在判决中说明理由。

 

  台湾“司法院”在过去20多年间,曾3次推动人民参与审判的相关制度,但均以失败而告终。台湾“司法院”认为,当前司法的最大问题,是外界的信任危机,司法如果不能获得公众认同,就无法发挥定纷止争、维持秩序的功能,所以让人民参与审判,主要是为了弥补人民对司法信任的差距。

 

  台湾“司法院”构思中的观审制度,与日本、韩国一样,都是一种参审制度,该制度有别于英美分割审判权的陪审制,而是采用合审合判,原则上不区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量刑。

 

  在参审类型的选择上,台湾“司法院”委托岛内做民意调查有高度声望的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针对两种参与类型:即人民与法官一起审判与讨论,一是由法官决定,一是一起决定最后的判决,了解一般人民的看法和接受度。结果发现民众对人民参审的制度果然多持正面,对于“如果你是”被告、被害人,愿不愿意接受这种审判,以及如果被遴选,愿不愿意参与审判,支持度也都高达百分之七八十,而且对最后由法官做决定类型(观审)的支持,全部高于“一起决定”。对于人民参审可能受到威胁利诱、也可能过于主观的忧虑确实存在,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由法官作反对观审构想的人,主要忧虑的是“如果没有表决权,人民为什么要参与?”调查也发现在百分之二十几不愿参加审判的受访者中,确实有1/4的人为此而反对观审,但在反对人民有表决权的受访者中,有将近四成的理由是“我不懂法律”,人数上几乎是前者的两倍,如果再加上第二高的理由“我觉得自己不够客观”,人数更远高于因为没表决权而不参与者。所以整个看起来,至少在现阶段,排除人民享有最后决定权,对人民参与动机的负面影响只有6%,正面影响反而达到15%,整体而言对观审制的支持仍然高达85%

 

  为保障并监督观审员独立、中立地行使职权,台湾“司法院”还进行了“配套制度”的设计,包括在事前选任观审员时,其选任资格及利益回避的限制、观审员自行辞退或检辩双方“拒却”特定观审员等各种设计。在审判中,观审员有保守评议秘密的义务,相对的也有适当的人身保护措施,包括其个人数据的保护。另外对于威胁、利诱观审员的行为,也会考虑要不要以刑罚来规范。台湾“司法院”委托进行的民调也可以看出来,民众对于人民参与审判时,会不会因为外界不当的干预而造成裁判不公,是有相当高的比例表达这样的忧虑,观审制度中法官仍保有最后把关的权力时,企图不当影响观审员的动机也会相对降低许多,这也是观审制度的优点之一。

 

  对于“人民观审”制度的意义,台湾“司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观审会让参与法庭活动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都更投入、更谨慎,因为不论叙事论理,不只需要说服法律人的同侪,更需取信于一般人的观审员。这样的效果在日、韩等国的经验都已显现。至于法官的决定会不会受到影响、受到多大影响,也不能只从形式上论证。只要法官与人民一起审判一起评议,其相互影响就无可避免,也自然发生,法官的判断融入庶民的法感,民众的评价有了“依法”的启蒙,这种“潜移默化”的效果,正是观审制希望达到的。以德国的参审制度为例,一个审判庭由3个法官以及2个参审员组成,一年平均有4万多个参审员参与法庭活动,这些参审员离开法院后,回去与家人和朋友分享参与审判程序的心得,藉由耳濡目染及口耳相传的向外扩展,很快地许多民众都能对法庭活动以及审判程序有基本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参与者见证了审判过程的种种困难(如性侵害案件的事实认定),让他从纯粹被害者的思考外,另加入了法官的思考,增加对法官的同理心,这样比起教条式的去解释,法官是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要来得有效。这样的模式,也是推行观审制很重要的理由之一。

 

  而对于在“人民观审”中可能发生“审判官”与“观审员”间的意见冲突,这位负责人认为,观审员的意见虽然在法律上对于法官没有拘束力,但因为观审员已经藉由参与调查证据、与法官充分讨论、听取法官的说明,比外界有更多机会充分而正确地了解案情,参考世界各国实施的经验,法官与参与民众意见对立的比例都相当地低。比如说韩国陪审制的实施经验,其中高达91%的案件,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与法官意见是一致的,而藉由此制度的实施,原本韩国民众有高达84%不信赖司法,实施3年后,竟有高达96%的曾经担任陪审员的民众转而肯定司法(在德国与日本曾参与审判的民众,亦高达有九成以上的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法官判决一致)。即便法官与民众在少数的案例无法相互说服,由于法官必须就不采观审员多数意见,在判决中详述其理由,这也会更促进司法与社会的对话。

 

  台湾“司法院”认为,人民观审制度就是一个人民与法院互信沟通的桥梁,如同法学教室般,让人民透过实际参与审判程序的机会,能够学习法律并近及了解司法,而藉由观审员的意见表述,也让法官的思维能更贴近人民的情感,经过一段时间彼此互动所产生的“化学变化”,会让人民不再对司法感到陌生或恐惧,而法官在下决定前也有机会聆听不同的声音,“真正拉近司法和人民的距离”才是我们推动观审制的核心意义与期望。

 

  (蒋惠岭 杨建文 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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