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钱法”博弈催生新型婚姻家庭案件
( 2012-01-09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实习生马月红
“虽说我没车没钱没房没钻戒,但是我有一颗陪你到老的心!”——这句描述当下最新社会现象的电视剧《裸婚时代》的经典台词,使得“裸婚”这个词成为了2011年年度热词。
就在这一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裸婚”提供了最强大的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婚姻的功利色彩,回归爱情的本质。然而,在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观念下,新司法解释还是掀起了一股热热闹闹的“房产证加名潮”和“丈母娘购房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相关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触动了人们最关注的财产这根神经,这样就使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了,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带来对权利的主张。”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向《法制日报》记者指出。
房子
几家欢喜几家愁
房产证加名,缘于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两个核心: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此解释一出,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让不少人有了危机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本来目的在于让婚姻法适应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趋势,更好地处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但房子作为传统中国家庭的安家立命之本,是婚姻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围绕房子作出的一系列条款则在2011年毫无悬念地引起了那些“史无前例”的案件。
就在2011年岁末的最后几天,北京市首例房产证加名案宣判。
家住北京的荆女士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荆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受理该案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看似“不近人情”的判决,丰台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荆女士的遭遇,正是不少人所担忧的。由此,房产证加名热潮一触即发。为此,有人提出,别在“结”的时候就老想着“散”的问题。而事实上,还真有一些夫妻因为加不加名的问题而离婚。
家住山东省日照市的张艳与王东结婚不到两年,因性格原因两人时常发生争吵。结婚后,两人一直住在婚后由王东父母出资并登记在王东名下的房子里。
2011年3月,张艳生育一男孩,但双方的感情依然没有明显好转。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张艳与王东离婚,其现在所住房屋因是王东父母出资购买且房产证登记的所有人为王东,该房屋属于王东的个人财产。鉴于此,张艳一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但遭到了王东的强烈反对。
张艳于2011年11月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接到该案后对两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调解无效,夫妻双方劳燕分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婚姻不动产的条款基本是按照财产法规则设置的,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财产关系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不同特点重视不够,有可能造成夫妻、亲人之间的利益纷争、离心离德。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身关系,不动产利益有登记簿记载,其归属可以清晰界定,而夫妻在人身关系上的投入和付出,其价值应该高于财产利益,法律却无法准确测算。
孩子
有法可依后“暗潮涌动”
如果说房产证问题在很多中国家庭中尚有探讨、商量的回旋余地,那么孩子作为家庭成员维系关系的纽带,其地位则有不可撼动之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亲子鉴定、生育权的条款出台之后,相较于“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口水战的大张旗鼓,关于孩子的“争斗”则是处于“暗潮涌动”的状态。
23岁的厦门姑娘小晴是一名未婚妈妈,儿子小宝两岁。
2007年,小晴与姚某相识。2008年12月,小晴为姚某生下儿子小宝,但姚某却从未支付过抚养费。2009年10月,小晴和姚某分手,姚某始终不肯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小晴为此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法庭上,姚某矢口否认与小晴母子的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为了证明儿子是姚某所生,小晴提交了她和儿子及姚某的3人合照等一系列证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尽管姚某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小晴母子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孩子生父,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姚某没有证据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小晴母子的主张。结合双方举、质证,可以推定小宝是姚某的亲子。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主要存在于夫妻离婚诉讼和孩子抚养权纠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受理的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只有6起,而2010年此类案件上升到了12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前两年几乎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而2010年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也达到了4起。
“在亲子鉴定过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鉴定应该从严掌握。因为婚生子女的否认推定不只涉及到婚生子女变为非婚生子女,也涉及到原有的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所以对婚生子女的否认鉴定要从严掌握。而对于确认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要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出发,同时避免一些极端的例外。”李明舜说。
和“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一样引起强烈关注的另一个条款是,“生不生孩子女方说了算”。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目前,到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夫妻中,每100对就有几对是因为女方私自堕胎导致夫妻双方反目、感情破裂的,这足以表明这个问题不能小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如果你不幸娶了个不想要孩子的女人,那么你只能自认倒霉了。”在宏基电脑公司上班的赵胜向记者介绍说,他有个同学的老婆是一名舞蹈老师,为了保持身材,结婚数年都不肯怀孕。做了很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后,女方好不容易怀孕了,但双方只要一有矛盾,女方就以打掉孩子相威胁。后来因为一次吵架,女方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了。本来男方以为诉讼离婚可以进行精神赔偿,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之后却傻眼了。
诉讼
围绕房产热度仍将升温
“尽管有个别条款尚待完善,但总体上是朝着更公平、去物质化方向走的,更加明确了财产归属,更加便于司法操作。”这是《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从多名权威专家、法官、律师口中得到的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综合评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发生了一些变化。”李明舜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以婚后的赠与行为为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没有特别指定给一方的就是双方的,司法解释(三)则确定为房产证上落的是一方,那就视为赠与一方。这样就使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房子发生了质的改变,就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个人财产,在定性上完全不一样,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在确权上有了很大不同。”
李明舜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使得人们对于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主张更加明确。
李明舜认为,房产证加名的热度还会持续延续下去,“对于已经结婚的人来说,过去对于财产尤其是房产等没有分得那么明晰,现在多少比例都已经很明晰了。这都是新的司法解释的推动作用”。
“婚前财产如果确定是你一方的,那么我一旦和你离婚,我居无定所怎么办,这些问题现在要考虑。所以新司法解释使人们对财产的关注,以及财产对婚姻的影响加大了。”李明舜指出。
“既然婚前财产属于一方,那么很多人会把更多的钱花在房子上,而不是花在嫁妆上,因为人们要‘争夺’房子的共有权。”李明舜认为,产权登记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诉讼将来可能会上升。
此外,李明舜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生育权的规定对于避免此类纠纷是有帮助的。实际上生育权最终还是要归于女方,因为生育权包括生育选择权、生育安全权、生育保障权等很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她是实施了不生育的自由,她是合法的,并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