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三推动婚姻契约化
薛宁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现行婚姻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003年相继发布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8月9日又公布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三从起草到公布历时三年多。其间,最高法院起草小组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收集典型案例,召开一线法官座谈会;针对拟出的草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意见。
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与前两个司法解释相比,司法解释三以夫妻财产关系为重点,其19个条文中有关夫妻财产归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借贷、赠与等有12条之多,占全部条文的63.15%。
此外,司法解释三还对近年来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纠纷、夫妻生育权纠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证据推定等作出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为今后各级法院理解适用婚姻法,解决上述疑难问题,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执法尺度。2011年8月13日,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对照此前征求意见稿条文,司法解释三确实有较多改变,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有配偶者与第三人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问题)被删除,其余多项条款都有较大修改。
按理,经过调研、论证、全民讨论后颁行的司法解释三不应再致各界反响强烈。但解释三一经公布,还是引发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若干财产归属的认定上。
具体而言,就是第五条有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属的认定、第七条有关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归属的认定、第十条有关一方婚前贷款购房产权归属的认定。
对此持肯定态度者认为,司法解释三的立论基础,是民法的整体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是所有权,夫妻财产所有权取得的规则也必须遵守物权法规定的规则。
“在法律适用层面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按照物权法原则,应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仍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完全符合物权法。
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应遵循婚姻法的基本规则。而上述三个条文基本依照市场经济的财产法规则设置,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财产关系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不同特点重视和区分的不够。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过于狭窄,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他们认为,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规则,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矛盾。
我国民众婚嫁习惯是,结婚前,多由男方准备结婚用房,女方准备家具、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
解释三第七条将父母一方婚后出资购置的房屋认定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将会导致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即,同样是在没有证据证明父母是赠与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女方父母赠与夫妻的动产,被视为夫妻共同共有;男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则被视为丈夫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父母都出资的,则为夫妻按份共有。
这无论对作为动产赠与人的女方父母,还是对于妻子一方,都是不公平的。依照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受赠所得的财产,除赠与人明确指定赠与一方的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解释三相关规定欠周全。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这样规定实际上将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变成了产权方向非产权方的借贷。
其实,婚后非购房一方之所以愿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对婚姻有期待的。况且,在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的前提下,不考虑双方共同还贷比例和婚姻存续时间长短,一律认定为购房者个人所有,是不合适的。
再者,解释三第五条规定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那么,非购房配偶一方为房屋产权最终取得还贷的行为,属于对房屋所有权取得的直接贡献,由此带来的增值,应是主动增值。对此部分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而不只是“补偿”。
一个用以指导各级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解释,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迅速成为公众的热议话题,这在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历程中是绝无仅有的。
司法解释三并非新的婚姻法,也不是对现行婚姻法的修订;它是针对法官判案的裁判规则,而非约束人们婚姻家庭行为的行为规范。然而,由于它在夫妻财产(主要是房产)归属认定上的突破性解释,必然对今后欲走入婚姻殿堂的人们具有引导的作用。
无论这一解释的制定者们是否意识到,在客观上,司法解释三大大推动了我国的婚姻契约化进程。
我国民事立法已进入法典化阶段,司法解释三所引发的争议,具有一系列的警示效应。
在我看来,立法者应关注调整亲属身份关系的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法学研究者应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厘清婚姻家庭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财产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