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词上博 有危险 一名律师被诉侵权遭索赔 辩词“出庭”是否受保护成焦点
一名律师将自己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发表在了博客中,结果遭人起诉。案件当事人之一徐先生认为,文中部分内容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此将该律师告上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辩护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因律师在网上公开辩护词引发的首起民事纠纷,目前此案正在朝阳法院审理中。
辩护词中涉及揭发他人犯罪
徐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今年8月14日,被告律师高某将《刘长玲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分别发表在了自己新浪博客和百度空间上。文章中涉及到这样的内容:“刘长玲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本人真实姓名)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于此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若成立,刘长玲的行为属于立功。”据徐先生讲,这篇辩护词后来还被他人在网络上转载。
徐先生表示,律师高某正是刘长玲盗窃、诈骗案的辩护人,自己则是该起案件的受害人。
据悉,刘长玲曾于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间,先后两次使用化名,以结婚交友的方式与男子同居,后乘机盗走“男友”钱财消失。在刘长玲与被害人徐先生交往的过程中,正赶上徐先生家拆迁。刘长玲以能托人帮助徐先生多要回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为名,骗走徐先生3.5万元。拆迁款下来后,刘长玲又将徐先生放在暂住地的40万元拆迁补偿款拿走后消失,只留下了一张字条,大概意思是她怀孕走人了,钱就算是给孩子的抚养费。
刘长玲后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6万元。
徐先生认为,被告律师高某在辩护词中提及的涉案内容系捏造,给他的名誉及精神造成了伤害,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律师认为公开并无不妥
昨天记者电话采访到了高律师本人,他系刘长玲案的一审辩护律师。高律师认为,作为一起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自己在博客上公开自己的辩护词并无不妥,尤其辩护词中并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内容。
高律师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主要阐述了两点理由。首先他认为,自己在辩护词中的陈述只是对自己当事人表述内容的一种如实反映,并且是提请法院去核实,并非当做一种既定事实来陈述。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这是他的职责所在。
此外,他认为律师辩护词是法律文书的一种,这份辩护词措词已十分严谨。作为一起法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允许市民旁听、媒体采访,就连证据都是可以公开的。只要内容不涉及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律师公开辩护词并无不妥。
“法庭言论”内外有别
本案中,律师的辩护词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还需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毕竟有些行为可能欠妥,但不一定就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记者联想起药家鑫案。今年8月,就在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一个多月后,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将死者父母的代理人张显告上法院,起诉名誉侵权。原因是,在药家鑫案审理期间,张显曾多次在微博上发表言论,对药家是“军二代”、“官二代”和“富二代”进行猜测。
据记者了解,我国《律师法》有这样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这是法律对于律师“法庭言论”的特别保护。也就是说,有些话在法庭上说了并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出了法庭呢?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的何树利律师告诉记者,辩护意见是律师基于事实、法律,根据自己的理解形成的一种辩护倾向,目的是说服法官,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允许存在一定的主观色彩和主观推断。哪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到别人的隐私,或者对他人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只要不是直接的人身攻击,一般情况下是被法庭允许的。
但是这种“特权”不能延伸到法庭之外。一旦脱离了法庭辩护这一特定的主体和对象,律师就丧失了这样一个前提和使命。法庭之外,由于面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律师言论就应受到一定的约束。
何树利律师表示,律师辩护词或者代理词是否能够向社会公开,与言论遵循的标准是一致的。内容可以带有个人色彩,但是需以不违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
本报记者 张蕾 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