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央产房8年拒办过户 法院因房屋性质特殊驳回买方起诉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任先生8年前将自己的一处央产房卖给同事董先生后,因反悔拒绝办理过户,董先生无奈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东升法庭虽然判决认为房主应该配合办理过户,但因为央产房涉及产权单位权益无法解决,所以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请。
董先生与任先生为同事,200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任先生将自己位于海淀区西三旗的一套房屋卖给董先生,董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住了进去。近几个月以来,董先生一直要求任先生为自己办理这套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是任先生一直不予办理。无奈之下,董先生只好将任先生起诉到法院。董先生称,因涉案房屋是央产房,办理过户的首要环节是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备案登记,此环节须任先生配合办理,但任先生始终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为此他起诉要求任先生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提交上市交易该房屋所需的备案登记材料,并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任先生辩称,此房为央产房,不能直接过户,需要补交超标面积,在没有补交超标面积之前,单位是不同意他出售的。而且此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均未补齐,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因此不同意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任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董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但因为涉案房屋须经过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而且目前该房屋的超标面积未处理,办理备案登记存在障碍,房屋仍涉及原产权单位的相关权益,该单位也未对此明确表示放弃,因此双方买卖的房屋无法依据双方约定,进行备案登记及过户等手续。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此案特点发出警示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由于客观障碍确实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在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无奈境地,建议购房者在购买央产房、校产房、军产房等特殊性质的房屋之前,尽可能多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并仔细审查出售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及各种费用的缴纳情况,最大限度地避免“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