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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房合同不履行 被索三十五万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2-01-10 09:32 浏览量:342

2011128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买房者签订买房合同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卖房者起诉买房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给付违约金35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申某和王某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申某将一套103平方米的房屋卖给王某,房屋成交价175万元。补充协议约定,王某若拒绝购买该房屋,以相当于总房款的20%向申某支付违约金。后王某交纳定金1万元,并支付居间服务费4.2万余元。725日,王某向申某发一通知,称其无法购买申某所有的上述房屋。
  
第三人链家公司称,其一直尽力促使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但王某明确拒绝,并多次到链家公司门店吵闹。链家公司认为三方签订的全部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第三人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拒绝购买房屋导致合同解除,属于王某拒绝购买该房屋的违约情形,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张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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