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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蒸发”十年 离婚难了!

 发布时间:2011-08-22 09:38 浏览量:337

http://www.shxb.net [2011-4-29 11:21:39] 生活新报 进入论坛

 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证,另一方要求离婚,该怎么办?究竟该以民事诉讼方式直接起诉作假的人,还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状告颁发结婚证的民政部门?这些成了张女士目前最头疼的问题。十年前,一个男子使用假名与其结婚,之后便失踪了。十年后,张女士要求与失踪的丈夫离婚,折腾了半年,却还是没能离成。

十年前,家住安宁市的张女士与自称是广东省枫湾镇的江某认识并相处一段时间后向安宁市县街乡政府申请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作为男方的江某,并没有按规定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仅是在申请表上填写了“户口待办”,婚姻登记机关便给两人发了结婚证。

婚后,两人在昆明购买了一套房子,江某在外地做生意,张女士则在昆明工作。一年后,江某称自己在瑞丽做生意急需要钱,让江女士把房子卖了后把钱给自己做生意,并说过一阵子就把张女士接过去。张女士说,当她把卖掉房子所得的钱寄给江某后,江某的电话却打不通了,就这样突然“蒸发”了。于是,张女士按照当初江某给自己的地址向广东省枫湾镇派出所查询,得到的回应是当地根本没有江某这个人。张女士曾想开具一个丈夫江某的失踪证明,但派出所告诉她需要提供配偶真实的姓名。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等待。然而,这一等就是十年。

“我现在只想离婚,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张女士说。去年12月,张女士到安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失踪十年的丈夫离婚。然而,今年420日,法院的答复却是不能受理,请提起行政诉讼。

据张女士的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说:“法官称,经过法院分析,如果被告是真实的人,即使失踪,仍可通过公告开庭判决。但本案中,江某这个人根本不存在,法院无法送达传票,也无法公告,所以不予立案。法院建议,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或认定婚姻无效。”

随后,张女士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无效。由于张女士领取结婚证是在2001年,应遵行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可以由婚姻登记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但1994年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8月废止了,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仅有胁迫婚姻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民政局仅认可了张女士当时办理结婚证存在错误,并告知张女士这样的情况只能向法院诉讼,由法院确认其无效后,民政局才能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

公民有结婚及离婚的权利,这是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基本的人权。律师解释说,对于此情形,在婚姻法及两部司法解释中,均存在漏洞。属于无效的婚姻现仅有5种:重婚、近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胁迫。而本案o属于弄虚作假领取结婚证的情形,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均没有规定属于无效。

受张女士委托,律师前往安宁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安宁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违法。昨日,张女士接到了安宁法院行政庭的通知,目前安宁市政府法制科正在与民政局沟通如何处理张女士离婚的问题。

“我跑法院多少次了,快半年了,这个婚就是离不了啊。我不知道该怎么办。离婚在别人看来很容易,我怎么就这么难?”张女士泣不成声。她与所谓的丈夫江某能否顺利解除婚约,还是个未知数。

律师解答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军认为:本案中江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该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江某被追究诈骗刑事责任,就很容易解决其与张女士婚姻关系的问题。而如果江某没有被追究刑事犯罪,张女士与江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将取决于婚姻登记机关在这个登记过程中有无过错,这个过错取决于婚姻登记机关有无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如果没有,则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如果是依照规定办理的,仅仅是因为江某提供虚假材料蒙混过关,登记机关因不能进一步审核导致的登记错误,则不能认定登记行为违法,但如果确定江某提供的是虚假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原来的婚姻登记。

    生活新报 记者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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