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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三成法官直接用指导性案例断案

 发布时间:2011-08-19 09:54 浏览量:333

持续编写案例近6年形成高端司法产品 统一两级法院法官裁判路径

2011-05-09 法制日报 通讯员/姚建军 记者/台建林

聚焦案例指导制度·陕西篇

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弥补成文法滞后性和抽象性的功能,对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起到了积极作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康宝奇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自2005年以来,西安中院长期坚持编写案例,不断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避免同案不同判

  20058月,西安中院出台《关于加强案例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规范报送案例格式的通知》,提出要及时把一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件编写成案例,发挥案例的示范作用,统一裁判尺度。同时,还就案例的编写重点、编写体例、组织领导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编写案例的初衷,康宝奇介绍说:案例是活的法律,是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中的交集、融汇、阐释与应用的结晶,是法院审理案件后在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形成的高端司法产品。与抽象的法律理论和坚硬的法律条文相比,更为真实、鲜活、生动。

  对法官而言,编写案例是一种将思考结果提纯及凝固的过程。康宝奇说,法官的智慧不在于他懂多少法律条文,而取决于他对办案经验和生活经验的积累,正是在这种经验的堆积中,法官才能透过法律规定把握法律的精髓。

  加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整理和研究,总结法官裁判相同或相近案件的规律,减少和避免因裁判类似案件结果的差异引起民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误解,对于当前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康宝奇认为。

  参阅案例获认可

  2006年以前,西安中院将典型案例通过活页的形式提供给两级法院,供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参考使用。

  从2006年起,他们正式编写《参阅案例》季刊,指导西安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参阅案例》虽然不具有案例指导的法律效力,但是,入选案例的条件与指导性案例的要求则是一致的,即必须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及其他具有参考作用的案例。

  为了调查案例参考的效应,康宝奇与西安中院副院长杜豫苏等人撰写了《当前指导性案例适用中的矛盾心理分析及干预机制》,文章显示,通过对两级法院法官的问卷调查,66%的法官认为《参阅案例》对自己有帮助,作为一种研究性案例可用于学习别人的办案思路;16%的法官认为《参阅案例》中选编的案例可以用来支撑自己的内心确信;29%的法官认为《参阅案例》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有用,并且可以直接适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包括案件的分析说理中)。

  活的司法魅力

  立法是凝固了的智慧,但立法之后法律的适用对象是鲜活、多变和错综复杂的。在法官的眼中,不仅有凝固的法条和教条式的法理,而且有的法律。

  康宝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司法的魅力更多地来自活的法律。通过法官适用法律,使法律在动态的发展中得到相对的圆满,而不是自始就是凝固的教条。面对各种疑难复杂案件,法律不可能都有现成的答案,而高层次和高水平的法律适用能力恰是溶于法官内心和化于无形的,能够在遇到具体案件时产生直觉,形成处理思路和法律答案的条件反射,进而作出裁判。

  据介绍,西安中院通过裁判案例统一了法官的裁判路径。如审理崔子修与万方数据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以前对于学位论文的发表是否行使发表权界定不清,对在局域网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界定不清。通过此案的审理,西安中院明确了,学位论文作者为获得学位进行答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发表行为即公开行为;通过局域网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进行传播构成侵权。

  此外,西安中院审理的美国通用案被中国外商委评为最佳案例奖;炬力公司案被评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百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多起案件入选《中国知识产权年鉴》;编写的案例先后在多种国家级核心报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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